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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意外险

时间:2024-08-24 02:36:32 编辑:莆仙君

建工安责险是什么

亲您好,建工安责险是指在被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职工和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以及第三方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摘要】
建工安责险是什么【提问】
亲您好,建工安责险是指在被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职工和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以及第三方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回答】
亲您好,建工安责险保险费率低,保障范围广,保险责任大。与一般商业险种比较有以下优点,(1)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列入保险责任范围;(2)保障对象包括企业雇员和社会公众;(3)企业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对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先行赔付;(4)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5)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业,增加了“扩展恐怖活动条款”、“扩展犯罪行为条款”安责险附加条款。【回答】
亲您好,建工安责险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回答】


安责险和建工险的区别

亲,您好!以下是安责险和建工险的区别:
1. **产品的性质不同**:
* 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围内。
* 建工安责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2. **赔付对象不同**:
* 建工意外险:赔给工人个人。
* 建工安责险:赔给公司。
3. **赔付标准不同**:
* 建工意外险评残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建工安责险评残标准:《劳动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后者较为宽松。
4. **投保人不同**:
* 建工意外险:投保人可以是企业或员工。
* 安责险的投保人:为企业。
5. **保障范围不同**:
* 安责险保障范围:包含发生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费用。
* 建工团意险:属于人身保险,发生意外后,施工人员可以直接受益。
6. **风险预防不同**:
* 建工安责险: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
* 建工意外险: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摘要】
安责险和建工险的区别【提问】
# 安责险和建工险的区别​亲,您好!以下是安责险和建工险的区别:​- **产品的性质不同**: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围内,而建工安责险则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赔付对象不同**:建工意外险主要赔给工人个人,而建工安责险则主要赔给公司。​- **赔付标准不同**:建工意外险的评残标准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而建工安责险的评残标准则是《劳动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后者相对宽松许多。​- **投保人不同**:建工意外险的投保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员工,而安责险的投保人则是企业。​- **保障范围不同**: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发生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以对应附加医疗费、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费用。而建工团意险属于人身保险,发生意外后,施工人员可以直接受益。​- **风险预防不同**:建工安责险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而建工意外险则一般不会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回答】
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建工意外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建工意外险赔给工人个人,而建工安责险则赔给公司。𔁰. 建工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涵盖了工地、生活区等24小时的意外责任,而建工安责险一般只限于工地,部分产品可以扩展到生活区以及其他区域,甚至可以提供24小时的保障。𔁱. 建工安责险的本质是员工福利,与建工意外险对抗劳动法的性质不同。𔁲. 建工意外险的评残标准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而建工安责险的评残标准则采用《劳动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较于前者,后者的评残标准更为宽松。【回答】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比例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3、其它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建工团体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包含多个个人意外伤害险。建工团体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来看,承保建工团体险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建工团体险,一般包含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两个部分。临时施工人受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为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如人民法院将除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以外的损失确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责任就不是给付保险金,而是承担赔偿义务,这是混淆了建工团体险与责任保险的区别。实务中,部分法官将建工团体险按照责任保险的处理方式,直接判令保险公司根据临时施工人的损失情况,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责任保险(比如机动车三者险、雇主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将自身的侵权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责任保险理赔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便应在保险限额内,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即责任保险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他人受伤有责任;在建工团体险中,只要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损伤,保险公司便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即建工团体险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受伤。
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500万以下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不记名承保吗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1.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1.3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流产、分娩;3)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4)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5)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6)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7)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8)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9)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不退还任何费用。2合同效力2.1合同生效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开工的次日零时起(合同生效时间迟于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工程停顿时间相应顺延。合同中止期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终止。2.3合同解除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请。3保险费3.1保险费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4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4.1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4.2受益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进行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4.3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资料1)受益人的身份证明;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5)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6)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资料1)受益人的身份证明;2)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3)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4)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4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本公司会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10天内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4.5索赔时效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5其他事项5.1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做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5.2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5.3合同内容变更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将由本公司以批注或批单形式确认,也可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5.4地址变更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5.5宣告死亡的处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5.6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条款释义1指定的生活区域如无特别约定,指为完成本次施工项目的需要,施工企业为与其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统一安排的集体宿舍。2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3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之和,手续费占所交保费的25%。4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保险费×(1-25%)×(当日至保费到期日的剩余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医院指依法设立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7无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况之一: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问题一: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 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意外险通常是由施工方买的,需要施工方自付,业主方买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人意险是按工程价乘以费率,建筑一切险也是。

问题二: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定义 1.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一般保险费是根据施工人数或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问题三: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建筑意外伤害险? 个人认为 没有包括

问题四: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属于强制保险 建工险虽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工程开工前要上好这个保险,否则是不允许开工的。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 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交流、通报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相关收支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只说促近没说强制,但同强制没两样,官方文件很含蓄的,这东西你不办你也办不成开工许可证.办了对大家都有好处,没几个钱,要是死了人,你不赔死?!

问题五: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问题六: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项目部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1.0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项目部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项目部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项目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项目部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项目部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项目部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项目部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问题七: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你好,为建筑工人办保险是一般是以团体投保形式,年限为一年。职业分类级别不同的工人,保额不同保费也不同。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三种收费方式收费:
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费率约为2‰(每人意外伤害死亡伤残限额18万,医疗费用2万,突发疾病死亡6万)左右;
二、按建筑面积收费;
三按工人实际人数收费。
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收费,因不用考虑人员变动、工期长短,收费简单。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问题八: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险种。 建工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建筑工人,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死亡补偿或意外伤残补偿或医药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工程本身,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区别是很明显的,标的不同,被保险人不同,保费金额不同,保险责任不同,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也不同,而且建筑工人意外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是强制保险,而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是强制保险;也就是根本是两回事。要说相同之处,恐怕主要就是都与工程有关,名称中都有工程两字。

问题九:建筑意外保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险种。 建工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建筑工人,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死亡补偿或意外伤残补偿或医药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工程本身,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 区别是很明显的,标的不同,被保险人不同,保费金额不同,保险责任不同,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也不同,而且建筑工人意外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是强制保险;而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是强制保险;也就是根本是两回事。要说相同之处,恐怕主要就是都与工程有关,名称中都有工程两字。

问题十: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保险吗 国家强制要求单位必须上社保(养老医保工伤失业) 但如是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强制(估计没上社保所以才上这个)


工程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

工程意外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1、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主要保障范围是工地、宿舍及两地之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这类意外保险一般费用相对较低。有三种计费方式:按人数计算、按工程面积计算和按工程造价计算。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主要保障每天24小时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一般费用相对稍高。3、雇主责任险:一般不记名,但发生赔偿时手续较麻烦,以约定的工资为计费依据。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