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政策
此次出台的三十条措施,包含“北海市服务企业攻坚行动”“普惠性纾困措施”“工业企业纾困措施”“服务业企业纾困措施”“外贸企业纾困措施”“农业企业纾困措施”6个部分,通过减税退税、费用减免缓缴、资金扶持、金融支持等方面突出对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帮扶。 扩大“六税两费”减免适用范围 减税退税方面,《若干措施》全面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扩大“六税两费”减免适用范围、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有关政策、扩大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范围、支持困难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落实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普惠性政策、按规定落实免征轮客渡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通过各项举措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费用减免缓缴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关停国有企业的房屋除外),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同时,提高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标准,将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新增上规入统企业奖20万元 资金扶持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对餐饮业、零售业企业员工每两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检测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落实2022“广西制造·礼惠全国”工业品促销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不高于一季度线上销售收入5%的营销费用奖补。利用商务专项资金,加大对参加进博会、消博会及各类线上展会的外贸企业支持,给予参展费用最高不超过70%补助。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我市当年新增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当年新增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次年继续在库的,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对首次纳入我市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的批零住餐企业(大个体),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至10万元。 《若干措施》还明确落实自治区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政策及规上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资金扶持,对本地企业的电子产品外贸集装箱从工厂至北海港或钦州港的陆路运费给予物流补助,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帮扶力度。 投放“桂惠贷”160亿元 金融支持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对本市中小企业,按0.5%至3%利差进行贴息,加强“白名单”企业推荐入库,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力争2022年全市投放“桂惠贷”160亿元。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增信,首保足值抵押项目第一年担保费优惠20%;“农户保”批量业务担保费率从1%/年降低到0.6%/年;市小微担保公司承接担保贷款业务的,抵押物评估费和抵押登记费全免。对2021年一般贸易出口额在5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投保规定额度内的出口信用保险,给予40%至100%的补贴。 此外,《若干措施》还包括迅速开展2022年北海市服务企业攻坚行动、开通企业用工服务热线、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北海外贸企业申报AEO高级认证等五项服务保障措施,加强对企业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好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对北海有哪些政策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地处我国沿海西南端,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所辖行政区域组成.。国家大力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明确给予五大方面的政策支持:(一)是综合配套改革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支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市场体系、土地管理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二)是重大项目布局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在有关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在保税物流体系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拓展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四)是在金融改革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支持在北部湾地区设立地方性银行,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五)是在开放合作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发挥开放合作示范作用,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成为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新的次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开放合作机制,加快实施合作项目。扩展资料:北部湾经济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成为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经济学家对北部湾经济区的功能定位是:立足北部湾、服务“三南”(西南、华南和中南)、沟通东中西、面向东南亚,充分发挥连接多区域的重要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平台作用。以开放合作促开发建设,努力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目标是: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建设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域,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北部湾经济区的主要任务是: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战略意义加快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既关系到广西自身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加快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有利于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从整体上带发展水平,振兴民族经济,巩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稳定;有利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增强西南出海大通道功能,促进西南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形成带动和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有利于完善我国沿海沿边经济布局,使东中西部发展更加协调,联系更加紧密,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注入新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加快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化中国与东盟面向繁荣与和平的战略伙伴关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
广西北部湾五大政策
法律分析:1、产业发展政策支持2、港口物流政策支持3、金融发展政策支持4、用地用海政策支持5、投资环境优化政策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石油化工、林浆纸、钢铁、铝加工、轻工食品、修造船、集装箱制造、港口机械、海洋产业、生物及制药、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精细化工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现代农业,物流、商贸、金融、信息服务、会展、房地产、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保健等现代服务业,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结构。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二)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第九条 实施税收优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四)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五)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第十四条 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第十七条 支持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区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分支机构实施升格或增加设置。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南宁金融机构集聚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拓宽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融资渠道。在金融机构总部及相关机构设置上给予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支持。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围绕建立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的目标,支持企业开展面向东盟的对外投资、开发资源、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咨询设计等业务。
广西北部湾五大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综合配套改革方面的政策支持。《规划》提出要大胆试验,开拓创新,推进行政治理体制、市场体系、土地治理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经济区治理模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港口等资源整合力度等。二、是重大项目布局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通过对有关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东部地区带动和参与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整合力度。三、是在保税物流体系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拓展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四、是在金融改革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支持在北部湾地区设立地方性银行,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五、是在开放合作方面的政策支持。国家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发挥开放合作示范作用,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成为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新的次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开放合作机制,加快实施合作项目。【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七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等发展。(二)以2008年经济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上解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经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并逐年有所增长。(三)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各部门在分配时重点投向经济区并优先考虑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四)对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企业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可由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五)对于重点产业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有关规定以项目形式重点支持园区建设。第八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一)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二)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与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第九条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较长筹建过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便利,经投资主管部门预核准,商务部门核发“公司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