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
一、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1、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根据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二、计件工资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加班的,元旦节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元旦节后两天,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元旦节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他时间上班,要看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的上班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的部分,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加班费相关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
一、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1、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根据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二、计件工资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加班的,元旦节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元旦节后两天,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元旦节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他时间上班,要看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的上班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的部分,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加班费相关规定。
名词解释: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它本意是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仅限于特殊工作岗位,具体如下: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二条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法不定时工作制上班时间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所适用的群体是指那些因企业生产特点而无法做到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岗位人员。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劳动法对不定时工作制规定如下: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三、不定时工作制和非全日制的区别 1、工作时长不同。 全日制用工中的不定时工作制,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标准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长,每天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即可。2、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对不定时工作制怎样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摘要】
劳动法对不定时工作制怎样规定【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劳动法》《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人员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回答】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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