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应多久申报一次?
法律分析:
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生产性粉尘、有害化学物质、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质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所造成的伤害。
法律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七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应多久申报一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期限:1、用人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一、职业危害因素可分为三类: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如一氧化碳中毒、铅中毒、吸入粉尘等都会对呼吸系统造成影响。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过度劳累超过了人体的承受能力,个人器官过度使用。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是自然环境因素和厂房的建设,以及工厂排出的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后会引起重大疾病。二、应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方法:1、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治用品,并确保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进行经常性维护、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2、优先采用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3、在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识别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撒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5、禁止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6、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7、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之前已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告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应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8、负责人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9、对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制度。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为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11、禁止安排未经上岗前培训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12、制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计划。法律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于2019年8月22日正式启用。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系统”将于2019年8月31日24时停止使用,2019年8月22日0时起正式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系统为每个省级单位设置3个账号,负有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的处室账号具有审批、查询等全部管理权限,负有职业健康监督职责的处室以及职业健康技术支撑单位的账号具有用人单位申报信息的查询权限。市、县级管理账号由省级单位设立分配。凡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登录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重新注册,如实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管理。已在原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的用人单位,仍需在新系统中重新注册,进行更新申报。由于原申报系统设计时间较早,与新系统无法全面兼容,原申报单位登录新系统时,需要在新系统中重新注册,并在更新申报内容时,及时对缺失信息和变化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流程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法律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