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不包括什么?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不包括原料名称。自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16年3月4日下发通知,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的试点工作。通知明确,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所以在产品的宣传上,也不能出现有效率、成功率等相关的词语。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在当今的社会中,也正在逐步被广大群众所接受。保健品是中国大陆的一般称呼,在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一般称之为:膳食补充剂(DietarySupplements)。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首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注册
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1、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扩展资料: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参考资料:中国食品安全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