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现场5s管理标准及规定
法律分析:生产管理中的5S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又被称为“五常法则”。规定示例如下:1、地面,标准:地面不可掉物料、垃圾、纸屑等,在工作时间内需保持地面清洁。对车间死角区域要定期清洁(至少3天一次),如灭火器、货架下面。2、设备保养,标准:每天下班后需对设备做保养工作,用毛巾将设备表面保养干净,手摸上去感觉不到明显的灰尘。对车间的空调、货架等至少要3天保养一次。3、物料摆放,标准:物料在货架上需统一靠外摆放整齐,摆放限高2层,不同物料区分开来放置,不可混料,且有准确的物料标识,货架在不使用时,需将窗帘拉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车间5s指的是什么
车间5s指的是开展以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为内容的活动。“5S”活动起源于日本,并在日本企业中广泛推行,它相当于我国企业开展的文明生产活动。
车间5s的目的:
1、提升企业形象
整齐清洁的工作环境,使顾客有信心;由于口碑相传,会成为学习的对象。
2、提升员工归属感
人人变得有素养;员工从身边小事的变化上获得成就感;对自己的工作易付出爱心与耐心。
3、提升效率
物品摆放有序,不用花时间寻找;好的工作情绪。
5s管理内容和标准
具体是(1)整理:将工作场所中的物品区分为必要的和不必要的,必要的物品保留,不必要的物品清除。(2)整顿:将必要的物品分门别类按照规定的位置合理摆放,并加以标识。(3)清洁:清除并防止工作场所内的脏污,保持其干净整洁。(4)规范:将所做的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并将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员工。(5)素养:养成良好习惯,自觉遵章守纪,培育进取精神,树立团队意识。【摘要】
5s管理内容和标准【提问】
亲亲,5S的管理内容是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回答】
具体是(1)整理:将工作场所中的物品区分为必要的和不必要的,必要的物品保留,不必要的物品清除。(2)整顿:将必要的物品分门别类按照规定的位置合理摆放,并加以标识。(3)清洁:清除并防止工作场所内的脏污,保持其干净整洁。(4)规范:将所做的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并将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员工。(5)素养:养成良好习惯,自觉遵章守纪,培育进取精神,树立团队意识。【回答】
标准:(一)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二)整理,区分物品的用途,清除多余的东西。(三)整顿,物品分区放置,明确标识,方便取用。(四)清扫,清除垃圾和污秽,防止污染。(五)清洁,环境洁净制定标准,形成制度。(六)素养,养成良好习惯,提升人格修养。【回答】
拓展:推行5S的目的:改善和提高企业形象;促成效率的提高;改善库存的周转率;减少直至消除故障,保证品质;保障安全;降低成本;改善员工精神面貌,使组织活力化;缩短作业周期,确保如期完成。通过5S活动,建立标准化,规范行为,给员工不断灌输责任感和纪律性,每个人都能自主管理,更好地给企业带来效益。【回答】
5s管理内容和标准
1、5S管理内容
(1)整理:将工作场所中的任何物品区分为必要的与不必要的,必要的留下,不必要的物品彻底丢掉。
(2)整顿:必要的东西分门别类依规定的位置放置,并摆放整齐,加以标识。
(3)清扫:清洁工作场所内的脏污,并防止脏污的发生,保持工作场所干净亮丽。
(4)清洁:将上面的3S事实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贯彻执行及维持。
(5)素养:人人养成好习惯,依规定行事,培养积极进取的精神。
2、5S管理内容实施标准
工具器具整理、整顿标准
(1)应根据产品不同形状、重量和生产数量进行合理配备。
(2)非标准件用专用器具,标准件用通用器具。
(3)器具存放严格按定置图摆放。
(4)零部件:作业现场的零部件(材料、半成品)应放在零部件货价上,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量存放;车间内的不合格品,应予以标识隔离存放。
(5)工装和工检量具应在工位作业台(台架、设备)上固定位置,并且摆放整齐。
(6)作业、工序卡应操作位置附件,能直接清晰地看到,其挂放位置不能影响生产操作和设备的运行。
(7)包装弃物应在作业工序或设备旁固定堆放位置,设专人清除打扫。
(8)车间内因特殊原因须临时放置的物品,要指定存放地点和方式并加以标识,运输通道、消防通道不得阻塞。
(9)工具柜统一规范,摆放整齐,保持清洁,柜内的工具排列有序,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10)车间办公室的办公用桌、椅、柜等摆放整齐,打扫干净,清洁;文件资料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11)危险品、消防用具要单独存放,严格执行有关制度。
车间5s管理及标准是什么?
5S管理包括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1、整理把要与不要的人、事、物分开,再将不需要的人、事、物加以处理,对生产现场的现实摆放和停滞的各种物品进行分类。2、整顿对生产现场需要留下的物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和摆放,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取得所需之物,在最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最简洁的流程下完成作业。3、清扫将工作场所之污垢去除,使异常之发生源很容易发现,是实施自主保养的第一步,主要是在提高设备稼动率。4、清洁通过对整理、整顿、清扫活动的坚持与深入,从而消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源。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职工能愉快地工作。5、素养努力提高员工的自身修养,使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和作风,让员工能通过实践5S获得人身境界的提升,与企业共同进步,是5S活动的核心。扩展资料:5S管理的五大效用可归纳为5个S,即:Safety(安全)、Sales(销售)、Standardization(标准化)、Satisfaction(客户满意)、Saving(节约)。1、确保安全(Safety)通过推行5S,企业往往可以避免因漏油而引起的火灾或滑倒;因不遵守安全规则导致的各类事故、故障的发生;因灰尘或油污所引起的公害等。因而能使生产安全得到落实。2、扩大销售(Sales)5S是一名很好的业务员,拥有一个清洁、整齐、安全、舒适的环境;一支良好素养的员工队伍的企业,常常更能博到客户的信赖。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通过推行5S,在企业内部养成守标准的习惯,使得各项的活动、作业均按标准的要求运行,结果符合计划的安排,为提供稳定的质量打下基础。4、客户满意(Satisfaction)由于灰尘、毛发、油污等杂质经常造成加工精密度的降低,甚至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而推行5S后,清扫、清洁得到保证,产品在一个卫生状况良好的环境下形成、保管、直至交付客户,质量得以稳定。5、节约(Saving)通过推行5S,一方面减少了生产的辅助时间,提升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因降低了设备的故障率,提高了设备使用效率,从而可降低一定的生产成本,可谓“5S是一位节约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5S现场管理法
生产现场5s管理标准及规定
生产管理中的5S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又被称为“五常法则”。规定示例如下:1、地面,标准:地面不可掉物料、垃圾、纸屑等,在工作时间内需保持地面清洁。对车间死角区域要定期清洁(至少3天一次),如灭火器、货架下面。2、设备保养,标准:每天下班后需对设备做保养工作,用毛巾将设备表面保养干净,手摸上去感觉不到明显的灰尘。对车间的空调、货架等至少要3天保养一次。3、物料摆放,标准:物料在货架上需统一靠外摆放整齐,摆放限高2层,不同物料区分开来放置,不可混料,且有准确的物料标识,货架在不使用时,需将窗帘拉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