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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税务政策

时间:2024-08-16 02:55:39 编辑:莆仙君

企业有房产被吸收合并怎么办

法律主观: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应当解散,之后注销,但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的方式有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房地产 | “吸收合并”增值税怎么处理?

                                                        房地产吸收合并之增值税解读

对于一般计税项目,“地价抵减销项”是房地产企业的一项重要权益。一手土地时,一般根据土地发票,转手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对于吸收合并,这种特殊的处理,地价抵减销项如何延续和继承呢?

•  增值税法规 •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思成 :从上述文件规定中可得,吸收合并这个特殊的转让形式,实际上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原主体的留抵税额是可以被新主体继承的。

3、目前不征税发票开具的税目实际上已有规定,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思成 :实际上对于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方将取得被吸收合并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作为票据。




总结:

从上述的三个内容可以推导,吸收合并是一种特殊的重组形式,相关权益和税收相关权责亦由吸收后企业承担,未开发完成的项目继续开发,其“地价抵减销项”的权益,也应由吸收合并后的企业继承,也就是地价抵减销项的扣除依据即为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含原土地票据)。

但是实操中,不排除主管税务机关机械的认为,一手按住土地收据抵扣,转手后按住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的问题。实际沟通中,若采用上述分析,最好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降低未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 其他方式 •

若主管税务机关相对机械的理解,是否存在一些特殊的方式呢?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税或者平进平出:

如果这样操作,是否会变性为买卖土地(先买卖土地,再吸收合并),因为目前合法操作仅能进行在建工程转让(有25%限制)。

2、直接变更土地出让的相关票据

难度系数非常高。


企业吸收合并流程

法律分析: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如下: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企业依法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均属于税法所指合并的范畴,我们对各个税种的税务处理进行分别分析。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企业依法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不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企业依法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不缴纳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如下: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企业依法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涉及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需注意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的特殊规定。
4、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如下: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企业依法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