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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时间:2024-08-11 18:29:58 编辑:莆仙君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2)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0月28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8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第二款增加“一般管理区内,”将第二款第一项的“养老机构”修改为“民政服务机构”,第二款第二项增加“建筑施工工地”。五、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六、将第三条改为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七、将第四条改为第七条,“乡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第五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删除第一款。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九、将第九条和第十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删除第十二条。十、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般管理区内,”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村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十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十二、删除第十七条;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第四条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大型仓库、停车场;景区、林地、绿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第六条本条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第九条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条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第十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一般管理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并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法律分析】是的,烟台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据当地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如超出规定时间和地点,经民警口头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实行拘留措施。 不管是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举办烟火燃放活动,还是亲朋好友燃放爆竹图喜庆,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能在禁放区、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全国禁放烟花城市138个,其中省会城市5个,地级市30个,县级市103个。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会同安监、质检、工商部门全面排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包括零售网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防止非法产品、超标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危害燃放者的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