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国家医疗保障局等9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集中带量采购模式,使全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试点药品,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法律依据:《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推动解决试点药品在11个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和其他相关地区间较大价格落差问题,使全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试点药品,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集中带量采购模式,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累经验;优化有关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长期稳定供应,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药品集中采购是什么意思
药品集中采购一般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多个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以招投标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方式。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工作,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2021年2月3日,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上海开标,并产生拟中选结果。此次采购产生拟中选企业118家,拟中选产品158个,拟中选产品平均降价52%。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到第几批次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到第五批次。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下一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已经开展了几批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到第五批次。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下一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药企业积极参与本次集采,295家企业的488个产品参与投标,217家企业的327个产品获得拟中选资格。其中,6家国际药企的6个产品中选,211家国内药企的321个产品中选,投标企业中选比例73%。平均每个药品品种有5.4家企业中选,供应多元化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国家集采是什么意思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也简称“国家集采”或者“带量采购”,由国家医保局,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品种和原研药,把全国医疗机构零散的采购量集中“打包”,形成规模团购效应,通过国家层面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在严格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大幅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严格要求药品集采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理顺渠道、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使医药集采达到既符合医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又符合实际,达到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服务广大群众的目的。
法律依据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规定 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
(一)参加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
(二)药品范围。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三)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主要考虑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原则上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依据。供应入围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能够确保供应试点地区采购量的企业可以入围。入围标准的具体指标由联合采购办公室负责拟定。
(四)集中采购形式。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药品的国采和集采的区别
药品的国采和集采的区别如下:1、采购方不一样国采是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多个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以招投标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方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工作,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集采则是指私人采购。2、出售价格不一样国采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2021年2月3日,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上海开标,并产生拟中选结果。此次采购产生拟中选企业118家,拟中选产品158个,拟中选产品平均降价52%。集采的药品出售价格会比国采的贵,那是由于企业缺乏销量预期,采购成本一般比国采高。3、药品种类不一样国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一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的临床使用药品。常规使用及用量较大的药品必须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集采的药品选择更多。很多罕见病用药不纳入国采范畴。这时候,罕见病药品就要通过集采解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实施效果2021年6月23日,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上海开标,并产生拟中选结果。此次集采共148家企业的251个产品获得拟中选资格,投标产品中选比例为71%,在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有10家外资医药企业的11个产品拟中选,涉及法国赛诺菲、美国通用、德国费森尤斯、以色列梯瓦等,外资企业中选数较前四批有明显提升。2021年6月28日,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正式公布,61种药品采购成功。这些集采降价的药品既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也有肺癌、乳腺癌、结直肠癌等重大疾病用药。在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注射剂品种占集采品种总数一半,涉及金额约占此次集采总金额70%,成为集采“大户”。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