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是指外国商品在国内经济市场上遭受反倾销的各种措施,外国企业在运输到目标国时,除却本身的成本利润,运输损耗,还要加征进口关税,防止销售商低价大量出售该产品。反倾销调查指的是进口国依法对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各种形式调查。表现形式比如进口的商品价格远远低于国内的市场价格,此时就需要制裁出口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是指外国商品在国内经济市场上遭受反倾销的各种措施,外国企业在运输到目标国时,除却本身的成本利润,运输损耗,还要加征进口关税,防止销售商低价大量出售该产品。反倾销调查指的是进口国依法对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各种形式调查。表现形式比如进口的商品价格远远低于国内的市场价格,此时就需要制裁出口方。反倾销税是什么反倾销税一般指的是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需要征收关税的同时还要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的关税,附加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就是在于抵制倾销,用此以保护国内产业;针对倾销的产品调查和确实,一般是由商务部负责此项工作。一般情况下,政府机构针对该项的产品价格状况以及产业受到实际的损害与相应的程度会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在确认出口国进行低价倾销时,即要附加征收反倾销税;通常政府机构认为是必要的时候,在其调查期间,还可以先针对该项的产品或者商品进口进行暂时收取相当于一定税额的保证金的方式;如果经过政府调查之后该项商品或产品确实属于倾销,则将作为反倾销税进行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调查之后不属于是倾销的,则针对之前收取的税额的保证金进行退还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反倾销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外经贸部为确定倾销及倾销幅度而通过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调查问卷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下简称应诉公司)发放的书面问题单。第五条 应诉公司应按照外经贸部的要求,完整而准确地回答调查问卷中所列问题,提交调查问卷中所要求的信息和材料。第二章 问卷发放第六条 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自反倾销立案之日起20天内,按照立案公告的要求,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第七条 报名应诉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时,应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提交以下信息:
(一)报名应诉的意思表示;
(二)应诉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三)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总数量、总金额。
报名应诉文件应有应诉公司的盖章和(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应诉公司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代理呈送的,应列出代理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地址,并附授权委托书原件。第八条 调查问卷应在报名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应诉公司发放。第九条 如应诉公司数量过多,外经贸部决定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调查问卷可以只发放给经抽样选中的应诉公司。
涉及抽样调查的,外经贸部可对发放问卷的期限进行适当延长。第三章 答卷要求第十条 应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第十一条 应诉公司在回答问卷时对调查问卷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调查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第十二条 应诉公司在回答调查问卷所列的问题时,应首先列出问题题目,并在题目下直接回答。第十三条 答卷应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第十四条 应诉公司应指明答卷中所使用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和出处。所有与答卷有关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除按要求附在公司的答卷中之外,均应留备核查。第十五条 答卷要求提供的交易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每一笔交易的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整理,并提供该笔交易的证据材料清单。第十六条 应诉公司按照问卷要求应将调查问卷复印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时的,该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应按照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第四章 答卷提交第十七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达外经贸部。第十八条 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外经贸部应在问卷提交截至期限4日前,根据申请延期的应诉公司的具体情况对申请延期请求作出书面答复。
通常情况下延期不超过14日。第十九条 应诉公司认为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的,应提出保密处理的申请,并陈述需要保密的理由。
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应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如认定保密理由不充分,或非保密概要不能满足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或应诉公司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可要求应诉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
应诉公司拒绝修改或者修改后的非保密概要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外经贸部可对该材料不予考虑。第二十一条 答卷应做成两种类型。一类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类为只包括公开信息的答卷。应诉公司应当在每份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公开答卷中涉及保密部分的,应用“〔〕”符号标注,并注明相应的非保密概要的序号。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外经贸部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为每一应诉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但因出口商、生产商、产品型号或交易过多,为每一出口商、生产商单独确定倾销幅度或调查全部产品型号、交易会带来过重负担并防碍倾销调查及时完成的,外经贸部可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第四条 外经贸部基于抽样时可获得的信息,采用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或按照出口数量选择调查样本。第五条 外经贸部选择的调查样本应当具有代表性。第二章 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抽样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报名登记应诉情况决定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第七条 外经贸部初步决定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后,应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出口商、生产商的选择发表评论。第八条 外经贸部应尽量选择同意被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出口商、生产商不同意被选的,不妨碍外经贸部的选择。第九条 外经贸部只向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发放调查问卷,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应当按照问卷要求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第十条 未被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可以自愿向外经贸部提供信息。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对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第十二条 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不合作的,外经贸部可以用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替代该出口商、生产商。第十三条 未单独审查的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按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第十四条 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计算应排除:
(一)零倾销幅度;
(二)不足2%的微量倾销幅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做出的倾销幅度。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应对未被选取但及时提供了必要信息并明确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单独审查,除非该单独审查会妨碍倾销调查的及时完成。第十六条 未应诉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确定。第三章 产品型号的抽样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收到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答卷后,如发现出口商、生产商的被调查产品涉及型号众多,外经贸部可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应诉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初步决定选取的产品型号后,应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产品型号的选取发表评论。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应尽量选择出口商、生产商同意的产品型号;出口商、生产商不同意的,不妨碍外经贸部的选择。第二十条 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按照被选取型号的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第四章 交易的抽样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在收到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答卷后,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交易笔数过多,外经贸部可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交易来确定该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第二十二条 外经贸部进行抽样时应当采用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第二十三条 外经贸部决定被选取的交易时应取得有关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该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按被选取交易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包括等距抽样、随机抽样或其他适当的统计抽样方法。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