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社厅官网
法律分析青海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具体如下: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3、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5、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工作职能,加强行政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筹调度,负责青海省人才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青海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青海省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青海省劳动就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负责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青海省人力资源投资和开发的管理,负责青海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负责青海省劳动纠纷调解和劳动仲裁工作等。【摘要】
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提问】
您好,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的网址是http://www.qhrss.gov.cn/。【回答】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工作职能,加强行政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筹调度,负责青海省人才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青海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青海省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青海省劳动就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负责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青海省人力资源投资和开发的管理,负责青海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负责青海省劳动纠纷调解和劳动仲裁工作等。【回答】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1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资产管理、安全保密、政务信息和信访工作。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政策的综合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依法行政、行政效能管理、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宣传工作。(二)规划统计和基金监督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实施监督,指导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三)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处(省就业局)。拟订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青就业管理办法;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参与指导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四)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管理;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才流动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担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工作。(五)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选调、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监督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负责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承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六)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办法并进行指导;拟订高技能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和管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工作;指导和管理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工作;指导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的核准(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核、流动、奖励、惩戒、解聘、辞聘等相关事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指导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留学人员来青(回青)工作或定居政策和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省继续教育协会和省留学回国人员交流协会工作。(八)劳动关系处。指导实施劳动关系调整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审核、评定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九)工资福利处。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十)养老保险处。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承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备案工作。指导实施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十一)失业保险处。指导实施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失业保险统计、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年报审核、汇审工作;承担省级和中央行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缴费基数核定、基金财务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负责失业动态重点检测报告。(十二)医疗保险处。指导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省本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补充政策和管理办法。(十三)工伤保险处。指导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监督指导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工作;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中央驻青企事业单位,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十四)调解仲裁管理处。推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工作,管理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协调司法、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的关系;承办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五)劳动监察局。指导实施劳动监察法规和工作制度;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十六)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负责编报引进外国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省内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审核、年检;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的管理;承办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和本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十七)人事处。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原落实政策离退休(职)人员及调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