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和住建局职责
法律分析:城市建委的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简称是叫做“住建委”,一般设在副省级市和地级市,是所在地方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之一,而建设局的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简称是叫做“住建局”,一般设在县、县级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的市辖区,是所在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之一。城市建委(住建委)与建设局(住建局)都是负责当地建设行政与房地产业管理的工作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攀枝花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一、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有哪些?
1、政府责任原则。
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
2、一般公开原则。
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4、及时公开原则。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应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政府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政府信息目录。一旦公民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政府工作人员能及时地检索该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方便老百姓。
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
住建局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开发、住房体系保障建设、人防管理与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房产、人防等行业管理;推进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负责区直建设档案建档工作。2、参与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等工作;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投诉工作。3、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全区建筑活动;参与辖区建筑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承担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辖区内清理拖欠工程款职责。4、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负责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建筑安全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参与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费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5、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社会评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季度统计报表收集上报工作。6、负责区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2019年攀枝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执行近期国家出台的房地产相关新政,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现场会暨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有效调节市场供需关系,控制总量、消化存量,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稳增长、惠民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加大财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一)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1.放宽享受首套房政策范围。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债务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执行20%标准。 2.提高贷款额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20倍调整为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30倍,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3.放宽在攀购房贷款条件。凡在攀枝花购买住房的,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职工,均可在攀枝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延长贷款年限。一是放宽再交易房贷款年限,将“再交易房房龄不超过20年”调整为“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5年”;二是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5.开展“商转公”业务。职工以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如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经借款人申请,原贷款银行同意,可以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6.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间费用。将向个人收取的评估费、公证费和期房阶段性担保费,改由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不再向借款人收取。 7.放宽与开发企业合作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放宽购房提取时限。政策调整后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一年内办理”时间限制。 9.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取额由“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上年度储存余额”调整为“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当前储存余额”。 10.开展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11.放宽公积金销户提取。一是不在攀枝花市就业(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住房公积金债务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二是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在退休时可以直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 (二)提高个人购房补贴标准。对在我市新购普通商品房(140㎡及以下,含二手房)的外地户籍购房者、本市农村居民购房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补贴政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3类人群,购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提高到5%,其他人群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提高到2%。 新的购房补贴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购房的普通商品房购房补贴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函〔2014〕118号)执行。 (三)凡购房者(以家庭为单位)在攀枝花市购买商品房,一律以县(区)行政区划认定首套房;对于两家及以上合用卫生间或厨房的功能不配套的老旧住宅不认定为首套房,此类住宅由属地住建部门认定;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市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由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适用税率由4%下浮到3%,报请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二、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推行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 (六)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合适的货币补偿及奖励、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优惠措施,引导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积极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争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70%以上。目前城区范围内已纳入旧改(棚改)计划但未实质性启动的项目,应由属地政府作为征收补偿主体,调整为货币化安置。 (七)由属政府搭建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供应,鼓励居民通过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政府对搭建服务平台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准入条件、信息发布等进行细化和规定。 (八)转变保障性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行举措,保障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一是适当提高标准,鼓励推行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各县(区)根据公租房需求情况和建设计划,通过回购面积适当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制定鼓励政策,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九)按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按照10%的下限进行预缴。 (十)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40%,在项目主体结构验收时缴纳40%,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20%。 (十一)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挖掘康养旅游地产潜力,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建设小户型成品住宅,吸引外地中老年人来攀购房。 (十二)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国土、住建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十三)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对社会信誉好、业绩佳,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予以重点倾斜。 (十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加快炳二区、炳三区、炳四区、仁和片区、清香坪大水井片区水电气、学校、医院、农贸市场、通讯、道路、公交、城市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十五)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房地产发展现状和地理气候等良好条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 四、本暂行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相关部门配合。与此不一致的,按本暂行意见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