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展销,什么是展销会?
展销,展览销售。以展为主,主要是宣传。多见于一些新产品的发布。展销会就是有一个商业组织在某地配合某些活动而租借某大型会场或是自行搭建而成的会场,一般展销会时间为15至30天。各个摊位要提前预约并交纳管理费。展销会有的是单类产品的展销会(比如服装类的、电器类的、家居类等,这类展销会的要求比较高,当然只的是合法正规的展销)有的是综合性的展销会,所涉及范围从吃的到用的、穿的,娱乐的无其不有。扩展资料:在英文中exhibition 是在集市和庙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展览形式,也是被最广泛使用的展览名称,通常作为各种形式的展览会的总称。 EXPOSITION。Exposition起源于法国,是法文的展览会。在近代史上,法国政府第一个举办了以展示、宣传国家工业实力的展览会,由于这种展览会不做贸易 ,主要是为了宣传 ,因此,exposition便有了“宣传性质的展览会”的含义。由于其他国家也纷纷举办宣传性质的展览会。并由于法语对世界一些地区的影响,以及世界两大展览会组织:国际博览会联盟和国际展览会局的总部均在法国,因此,不仅在法语国家,而且在北美等英语地区,exposition 被广泛地使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展销会
会展是什么意思
会展是指会议、展览(Exhibition,Trade Show,Exposition,Trade Fair 或Trade Events等)、大型活动等集体性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简称。其概念内涵是指在一定地域空间,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定期或不定期、制度或非制度的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群众性社会活动,其概念的外延包括各种类型的博览会、展销活动、大中小型会议、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等。 特定主题的会展是指围绕特定主题集合多人在特定时空的集聚交流活动。狭义的会展仅指展览会和会议;广义的会展是会议、展览会、节事活动和各类产业/行业相关展览的统称。会议、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等都是会展活动的基本形式,世界博览会为最典型的会展活动,目前国内会展产业链已经相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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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会属于什么促销 展销会是什么
1、展销会是为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渠道、促进销售、传播品牌而进行的一种商业展览促销活动。 2、在中文里,展览会名称有博览会、展览会、展览、展销会、博览展销会、看样定货会、展览交流会、交易会、贸易洽谈会、展示会、展评会、样品陈列、庙会、集市、墟、场等等。 3、另外,还有一些展览会使用非专业名词。比如:日(澳大利亚全国农业日Australian National Field Days),周(柏林国际绿色周Berlin International Green Week)、市场(亚特兰大国际地毯市场International Carpet and Rug Market)、中心(汉诺威办公室、信息、电信世界中心World Center for Office-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等,加上这些非专业的名称,展览会名称将更多。
展销会属于什么促销 展销会是什么
1、展销会是为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渠道、促进销售、传播品牌而进行的一种商业展览促销活动。
2、在中文里,展览会名称有博览会、展览会、展览、展销会、博览展销会、看样定货会、展览交流会、交易会、贸易洽谈会、展示会、展评会、样品陈列、庙会、集市、墟、场等等。
3、另外,还有一些展览会使用非专业名词。比如:日(澳大利亚全国农业日Australian National Field Days),周(柏林国际绿色周Berlin International Green Week)、市场(亚特兰大国际地毯市场International Carpet and Rug Market)、中心(汉诺威办公室、信息、电信世界中心World Center for Office-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等,加上这些非专业的名称,展览会名称将更多。
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举办展销会行为,加强展销市场管理,促进展销活动健康开展,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展销会,是指举办者提供场所,引进参展进场展示、销售商品的临时性商品贸易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销会的,应遵照本条例。
企业在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为目的举办的展销会和商品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内举办的展销会以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公安、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举办展销会必须申请登记。
在市区举办展销会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在县级市举办展销会的,向展销会所在地的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国家和省规定应向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举办展销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措施;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展销会举办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举办者两个以上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四)展销会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销会,应提交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可自行举办展销会的,应提交举办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展销会的冠名应与展销会的内容、规模相一致。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准予登记的发给《展销会登记证》;逾期不作决定或者不准予登记的,申请者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展销会结束后,应注销《展销会登记证》。第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租、转让《展销会登记证》。第十一条 展销会举办者应与参展者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二条 展销会举办者领取《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招商。第十三条 展销会举办者应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展销场所经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展销会,展销期间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展销会举办者应在领取《展销会登记证》七日内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展销会需出售门票的,应提前向举办地税务机关申请印制。第十五条 参加者在展销期间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参展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展销会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
(一)未经登记而举办展销会的,责令其终止展销活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登记提供虚假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领取《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招商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展销会登记证》的,没收《展销会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