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如下: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营业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2019年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增值税同一起征点。 ;
增值税起征点
法律分析: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起征点是多少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税务起征点是5000元-20000元,具体有各地市来具体规定。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税收起征点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税务起征点是5000元-20000元,具体有各地市来具体规定。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五千到二万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五千到二万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三百到五百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