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中资格条件作为评分项合理说明
2017年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关于综合评分法明确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企业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可以再作为评审因素来进行加分。【摘要】竞争性磋商中资格条件作为评分项合理说明【提问】2017年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关于综合评分法明确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企业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可以再作为评审因素来进行加分。【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回答】我想要一下竞争性磋商中资格审查可以列为评分项的文件【提问】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如果您觉得对您有帮助的话,请辛苦点一下赞哦!【回答】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采购87号令吗【提问】您好,不适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明确指出了其适用范围。【回答】
竞争性磋商是综合评分法吗
法律主观:竞争性谈判可以用综合评分法。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时,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分值达标准入法、适当分值调节法等成交方式。其中最为常用的是综合评价法,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法律客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评分标准
法律分析:评分标准是不会对外公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