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七大手法是指什么
品质七大手法是常用的统计管理方法,又称为初级统计管理方法。主要包括控制图、因果图、相关图、排列图、统计分析表、数据分层法、直方图等所谓的QC七工具。
运用QC七工具,可以从经常变化的生产过程中,系统地收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各种数据,并用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进而画出各种图表,计算某些数据指标,从中找出质量变化的规律,实现对质量的控制。
什么是品质?品质的七大手法分别是哪些?
品质指人的行为和作风所显示的思想、品性、认识等实质,东西的质量。品质管理七大手法:品管七大手法是常用的统计管理方法,又称为初级统计管理方法。它主要包括控制图、因果图、相关图、排列图、统计分析表、数据分层法、直方图等所谓的QC七工具。组织性的质量管理方法是指从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人员工作方式的角度进行质量管理的方法。它建立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之上,主要内容有:制定质量方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QC小组活动、各部门质量责任的分担、进行质量诊断等。因果分析图与柏拉图之使用:建立柏拉图须先以层别建立要求目的之统计表。建立柏拉图之目的,在于掌握影响全局较大的重要少数项目。再利用特性原因图针对这些项目形成的原因逐予于探讨,并采取改善对策。所以因果分析图可以单独使用,也可连接柏拉图使用。要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追根究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形成问题之主要原因找出来以后,再以实验设计的方法进行实验分析,拟具体实验方法,找出最佳工作方法,问题也许能得以彻底解决,这是解决问题,更是预防问题。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企业均有它追求的目标,但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总会有许许多多有形与无形的障碍,而这些障碍是什么,这些障碍何于形成,这些障碍如何破解等问题,就是原因分析图法主要的概念。一个管理人员,在他的管理工作范围内所追求的目标,假如加以具体的归纳,我们可得知从项目来说不是很多。然而就每个追求的项目来说,都有会有影响其达成目的的主要原因及次要原因,这些原因就是阻碍你达成工作的变数。
质量管理七大手法是什么?
1、关联图(Relationship Diagram)关联图,又称关系图,20世纪60年代由日本应庆大学千住镇雄教授提出,是用来分析事物之间“原因与结果”、“目的与手段”等复杂关系的一种图表,它能够帮助人们从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中,寻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2、亲和图(Affinity Diagram)亲和图法,又叫KJ法,是日本川喜田二郎首创,把大量收集到的关于未知事物或不明确的事实的意见或构思等语言资料,按其相互亲和性(相近性)归纳整理这些资料,使问题明确起来,求得统一认识和协调工作,以利于问题解决的一种方法。3、系统图(System Diagram)系统图就是把要实现的目的与需要采取的措施或手段,系统地展开,并绘制成图, 以明确问题的重点,寻找最佳手段或措施的一种方法。4、过程决策程序图(PDPC)过程决策程序图,又称PDPC(Process Decision Program Chart)法是随事态的进展分析能导致各种结果的要素,并确定一个最优过程使之达到理想结果的方法。5、矩阵图(Matrix Diagram)矩阵图法就是从多维问题的事件中,找出成对的因素,排列成矩阵图,然后根据矩阵图来分析问题,确定关键点的方法,它是一种通过多因素综合思考,探索问题的好方法。6、矩阵数据分析法(Matrix Data Analysis Chart)矩阵数据分析法是对多个变动且复杂的因果进行解析。 矩阵图上各元素间的关系如果能用数据定量化表示,就能更准确地整理和分析结果。这种可以用数据表示的矩阵图法,叫做矩阵数据分析法。在QC新七种工具中,数据矩阵分析法是唯一种利用数据分析问题的方法,但其结果仍要以图形表示。7、箭条图(Arrow Diagram)箭条图法是将项目推行时所需的各步骤、作业按从属关系用网络图表示出来的一种方法。扩展资料起源新旧七种工具都是由日本人总结出来的。日本人在提出旧七种工具推行并获得成功之后,1979年又提出新七种工具。之所以称之为“七种工具”,是因为日本古代武士在出阵作战时,经常携带有七种武器,所谓七种工具就是沿用了七种武器。有用的质量统计管理工具当然不止七种。除了新旧七种工具以外,常用的工具还有实验设计、分布图、推移图等。其实,质量管理的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建立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之上的组织性的质量管理;二是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的质量控制。主要内容组织性的质量管理方法是指从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人员工作方式的角度进行质量管理的方法。它建立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之上,主要内容有:制定质量方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QC小组活动、各部门质量责任的分担、进行质量诊断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品质管理七大手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品管七大手法
质量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一、可靠性工程
二、防呆设计
三、QC七大手法
四、5W2H法
五、4M1E
六、VIA手法
七、品管圈活动(QCC)
八、统计手法(SPC)
九、8D手法
十、三现五原则
十一、FMEA(潜在失效模式及效应分析)
十二、QFD(质量功能展开,产品规划,零部件展开,工艺计划,生产计划)
十三、田口方法(TGUCHI)
十四、品质系统分析( QIS)
十五、测量系统分析(MSA)
十六、6SIGMA
十七、脑力激荡法
十八、P-D-C-A循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