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科技奖的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中华农业科技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范围;2.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3.无重复报奖内容。第十六条 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国家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华农业科技奖。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中华农业科技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1.中华农业科技奖推荐书;2.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3.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4.科普类成果,应提交原创作品或编撰作品,并提供作品的主要思想以及产生公众影响的证明材料;5.特殊类成果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1)技术发明类成果应提交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已列入国务院行政部门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育种成果应提交品种权证书或初审合格证明;(3)肥料、土壤调节剂应提交肥料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提交农药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4)兽药应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生产许可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应提交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5)转基因产品及转基因获得的生物品种、制品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具有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3.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4.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5.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第一线工作;6.提出科普作品的主创思想并直接参与作品的完成。第十九条 推荐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20人,二等奖15人,三等奖10人。第二十条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第二十一条 推荐各等级奖励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第二十二条 多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二十三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推荐单位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工作。各省农学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2.农业部直属单位及国家非农业系统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3.鼓励全国性学会、行业协会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4.鼓励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组织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第二十四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的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将申报项目资料报推荐单位;2.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各省农业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工作;3.通过初评的申报项目由推荐单位统一向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中华神农奖评选时间
亲亲,你好,中华神农奖评选时间2月。【摘要】
中华神农奖评选时间【提问】
亲亲,你好,中华神农奖评选时间2月。【回答】
亲亲,你好,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每年评奖一次,每次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约50项。奖励范围包括农业科学研究成果和农业科普类成果,农业科学研究成果方面,将重点奖励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效益、促进产业水平提升的研究成果,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成果的持续供给能力,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农业科普类成果方面,将重点奖励选题内容准确、表现形式浅显、创作手法先进、普及范围广泛的科普作品,目的是在全社会营造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的良好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术水平。获奖项目及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评审职称、晋级职务、评选先进等主要参考依据之一;同时,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和成果参加农业部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评审。【回答】
中华农业科技奖的奖项介绍
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办),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在促进农业科技发展、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规范农业科技奖励工作,现将《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是经农业部、科技部批准设立的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是原农业部科技进步奖的继承和延伸,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好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