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第四条 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第七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四)实物工程量清单;
(五)现场勘察、招标交底、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六)其他要约条款。第九条 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工程经建委批准可采用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发招标广告。第十条 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提请主管部门核定)作招标活动经费,及适当补偿落选的投标企业。第三章 投标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对各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参加投标,按第五条规定报经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的,按上述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发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第四章 标底第十四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设计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管理方法补充制订);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基建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第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五条规定,由各级标准定额站、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报建委备案。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第十六条 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第五章 决标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单位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建委、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当众启封标函。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会同工程主管部门、建委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等共同分析各标函,评出中标企业。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第十九条 评选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加减百分之五的范围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国有和集体所有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设计,是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包括结构设计、施工设计等专业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全过程;
(三)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设施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与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予配合。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一)国家和地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二)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重要的居住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三)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或工程发包价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发包价八百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四)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总概算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应实行招标而没有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第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参加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按本省主投资方或由合作各方商定一方住所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分别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实行的招标,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工作。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必须在七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
(三)投标单位编制和发出投标书,投标书或设计方案、模型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更改;
(四)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应在开标前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五)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对于设计招标和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审查;
(六)评标小组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评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给《中标通知书》。从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七)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