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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精神鉴定被驳

时间:2024-07-28 04:28:50 编辑:莆仙君

你认为应该给张扣扣做精神鉴定吗?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恶人卸责的救命稻草,还是无自控能力病患的一线生机?如果一个人确诊患有精神病,是否意味着他的诊断书是一张「杀人执照」?· 精神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完全由司法机关垄断,是否存在操作空间,或者令人蒙冤的可能性?· 嫌犯能否靠诈病通过精神司法鉴定,而逃脱制裁?这些问题似乎越来越紧迫。近年,全国发生了多起无差别伤人事件,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时刻提防生活中那些性情怪异、疑似有精神问题的人?长期以来,中国《刑法》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然而其具体程序至今仍不完善。判断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则——马克诺顿规则,这个规则有两个要素:因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行为时不知行为的性质或对错。英美的这些规定,与中国现行法律并无大的冲突。然而,在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制度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却存在巨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实行职权主义司法程序,即由公权力一方(检察官、法官)主导司法流程。在启动司法鉴定方面,也由司法官员说了算。以德国为例,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权力由法官享有,控辩双方都只有向法院申请精神病鉴定,而没有直接启动鉴定的权利。不过,大陆法系也并不都是如中国这样,靠检察官和法官自由决定。还是以德国为例,法官如果要驳回精神病鉴定申请,必须要说明理由。另外,当事人对于法院驳回鉴定请求可以进行上诉,让上级法院来审查启动鉴定决定的合法性。至于英美法系,控辩双方都可以聘请专家证人进行精神鉴定,但被告的精神状态是否可以为其罪行抗辩,只能留给判断事实的陪审团决定。


不给张扣扣做精神鉴定,是否有悖法律精神?

不地呀。因为张扣扣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精神病,而且表现得又很正常,当然不给做精神鉴定了。首先得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然后才能做精神鉴定。
因为人类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有的明显有的不明显,大夫只能通过病症表现来判断得了什么病。那么什么表现也没有的人,大夫会下结论说此人没有任何疾病吗?当然不会。因为存在病情隐藏的情况,所以大夫只能说我没看出来,或许有病或许没病。
那么精神鉴定的结论是不可能出现此人没有精神病的结论的,因为去做精神鉴定的人都是表现出精神有问题的,也一定会是精神病,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关系到量刑。
因此呢,一个人看起来很正常,那么我们不当他是精神病,即使他真有精神病或者伪装成正常人。比如签合同,对方看起来是正常人,也有证人在旁那就签呗,你有什么理由去鉴定一下对方是否精神病呢?即使事后发现对方真是精神病,那么签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因为当时正常啊。
如果张扣扣以前进过精神病院治疗,或者表现的疯疯癫癫的,那么肯定会给他做精神鉴定的。但整个过程表现很正常,就不给他做精神鉴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