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父亲能不能拒付那20万元
可以拒付20万元。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从本案来看药家鑫父亲多次赠与对方20万元,但对方已明确拒绝接受,那么该20万元的赠与合同就未达成生效。虽然后面药家鑫父亲在微博上有再赠与的意愿,但其可以进行撤销,该行为并不违法。故药家鑫父亲可以拒付20万元。对于本案20万元的诉讼就是对方与无良诉讼捐客搞出来的事,药家鑫都判处死刑了,还不要赠与款(注意非赔偿款)。最后过了一年再来索要款项, 真的无语了。而药鑫家父亲未承诺对现从道德上也过错,但个人认为对方反反复复的行为更比其行为讨厌。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药庆卫的儿子犯案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倒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26岁女服务员张妙。药家鑫怕张妙在记其车牌号,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8刀,致张妙当场死亡。后药家鑫驾车逃跑再次撞伤行人而被抓获。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2010年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院二审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1年6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在2011年3月23日此案一审当日,西安一媒体刊登药家鑫父母专访,向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公众道歉。这是药家鑫父亲在儿子案发后首次公开面对媒体,此后,药家鑫父母一直保持缄默。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31日凌晨1时19分,药家鑫父亲药庆卫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为名发微博称“药家鑫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我们对药家鑫所犯的罪行感到气愤和痛心,对遇害者及家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愧疚”,并称“2011年5月26日,在律师的陪同下,我们看望了张平选夫妇及张妙的孩子,并给张平选留下20万元现金,作为他们养老之用。”药庆卫表示,他们夫妇向遇害者及其家属道歉,向全国人民道歉,“并不是为了替儿子开脱,只是想消除一些网民对我们的误解”。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在于,侵权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在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是否需要先确定其存在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因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举证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责任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法律分析:(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主要区别就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有无过错不同是否承担责任不同。【法律分析】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的故意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则是指不管侵权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侵权案件有: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环境污染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4.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5.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区别:1.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的故意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则是指不管侵权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除非侵权行为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6、堆放物侵权。 7、林木折断侵权。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法律分析: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3、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4、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药庆卫的侵权案
2011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药庆卫在其新浪认证微博中写道:“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是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受害人张妙亲属。)在微博上编造了许多子虚乌有的事实,把药家鑫说成‘官二代’或‘富二代’,意在让广大不知情的网民对药家鑫父母产生仇恨。”“为了让广大网民了解事情的真相,现逐一予以澄清。1.我现住单位无产权证房,面积108平方米,并非张显所说的200平方米以上,也不是他所说我有四套房;2.我于2003年退役,原在某企业军代室任工程师,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不是张显所说的负责军品采购,更不是身居要职。对于张显在网上所捏造的言论对我们造成的污蔑,我们将通过法律解决。”同一天,张显在微博中回应:“药家鑫父母要求我因微博中对他们的不实说法,向他们在此微博中道歉。我不会道歉的,我们是法治社会,可以去法院告我的。我认为:药家鑫父母因没有教育好自己孩子,残忍地杀害了张妙,应向我方道歉的;药家鑫撞人又杀人的行为……药家鑫父母也应该向全国有良知的人道歉的。” 药庆卫代理律师兰和称,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药案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张显,通过其微博针对药家鑫及其家人发布了一系列不当言论。药家鑫犯罪不意味其父母应该受到株连,要忍受各种谩骂、侮辱和诽谤,被人通过各种介质妖魔化。张显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博客上捏造药庆卫是“官僚”“富商”等,并暗指药家动用关系拖延、阻挠诉讼程序,被告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性,煽动民众对原告及家属的敌视和仇恨。对于张显的网络不当言行,药庆卫要求张显赔礼道歉,但张显在其微博中明确表示不道歉,并在其后的微博中屡屡用“杀人犯的父母”等词汇对药庆卫夫妇进行人身攻击。“张显的行为已逾越公民代理范畴,其言论已对药庆卫及家人造成极大伤害,并对药家人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大贬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对于这次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诉其名誉侵权,张显在其个人微博里表示,法制社会,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属正常行为,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非常乐意在阳光下谈事,也将无愧良知。对以前做的一切我感到无心无愧,尽到了一个原告代理人的职责,身正不怕影子斜。张显曾在其个人微博里还写道,一切幻想都是无用的!没有张显作代理,药家鑫一样被公正法律判死刑!家里没有四套房和200平米住宅,药家鑫也一样会判死刑!药庆卫不是军官药家鑫不是军二代,药家鑫也一样会判死刑!药庆卫是穷人药家鑫不是富二代,药家鑫也一样会判死刑!药家鑫的外公是穷的退休职工,药家鑫也一样会判死刑!张显说,称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并不是他的“原创”。“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有责任替被害人一家讨要赔偿,肯定会关心药家鑫的财产状况。这时,有网友在我的博客里留言称药家有四套房。我就原文发布,希望网友提供更多线索和证据。”在博文被广为流传之后,药庆卫夫妇找到张显,说明了自家的经济情况。张显说,他为此也在博客里进行了澄清。“我们当时谈的很好,我把他们夫妻送出学校大门,还鼓励他们要坚强。”张显认为,即使他说药家有钱,也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害。“但是现在,他们把事情闹大,对药家肯定是更深的伤害。” 9月5日下午,药庆卫向法院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判令张显连续30天在知名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关于原告药庆卫诉被告张显名誉侵权一案原告需要的仅是被告的一句道歉及对事实的澄清。但在立案后,被告多次爆出“这是个无聊的游戏,我陪他玩”、“与某某的生命相比,药庆卫的名誉一文不值”等话语。鉴于被告在立案后的表现,为加大造谣惩戒力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基础上提请增加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在其所有博客、微博,以及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网易、《人民日报》、《陕西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华商报》、《华西都市报》的首页以及相应版面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 2月8日11时许,张显、王辉、张平选、张平选二女儿张朗以及同村村民一行六人到达药庆卫家“索要”20万捐款。因言语不和,与在药家楼下等候的药庆卫代理人马延明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随后被当地警方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7日上午,药家鑫案被害者张妙的父亲张平选、母亲刘小欠等人通过代理人张显的博客发布公告称,愿意接受药父药庆卫在药案审理期间表示“赠与的20万元”,并“于2012年2月8日上午前往药庆卫处接受该款。”此前,张妙家人已拒绝该赠款。中午12时30分,张显、王辉和张平选等人被带至西安市长乐中路派出所进行调解。在一片喧闹中,张平选稍显木讷,他表示,在药家鑫案件进入死刑复核期间,药庆卫曾经将20万元送到他家里,但他将该款邮寄退回,因为这20万元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意图求得对药家鑫的从轻判处。现在,张妙的妈妈刘小欠身患疾病,亟需用钱,所以他们愿意接受这20万捐款。药庆卫的代理人马延明表示,产生冲突皆因张家对于20万元赠款前后矛盾的声明所致。据药庆卫透露,那20万元是他和妻子亲手交给张平选的,张平选他们交谈后收下,但后来不知何故又将钱寄回。如张家有证据充分证明来自社会的捐款已经用完,致使生活无以为继,那自己则可以对张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援助,且可以一直捐助到他去世为止。马延明强调,药庆卫身体不好,患有心脏病,全权委托他处理此事。为防止双方见面后产生矛盾,故他早早下楼等候。从法律上而言,药家已经没有支付20万元的义务,从情从理从法这三方面不希望双方有冲突。下午14时许 ,张显等人做完笔录,随后匆匆离开了派出所。 2012年4月27日上午,新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个案件是2012年2月27日在陕西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出庭,都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受大家关注的张显也没有出庭。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还是这20万元应不应该给。4月24日晚上8时,张妙的父亲张平选在微博中称:“已领回传票,遗赠案将于4月27日(星期五)上午9点30分开庭。”26日,张平选在电话中表示,他们已专门请了律师打官司,对于其他的现在还不能说,也不想说,一切等打完官司再说。张显则表示不一定会参加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