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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 入法

时间:2024-06-27 03:51:16 编辑:莆仙君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谈谈“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现实意义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谈谈“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现实意义?个人的解答如下,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这么一个条款(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其实这是一个让人心情沉重的话题,在现代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必然伴随着人口的社会化的流动与大迁徙,在当今社会是生存重要还是亲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这部法律中,就这么一个单一的条款没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强制责任条款,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我国的立法者、决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于的适用性与执行力,请问它有吗,一点都没有,那它还是法律,还有生命力吗,甚至连本身也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在的用人单位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还探亲假呢,恐怕许多人听都没听过,用人单位怎么保障,不保障又会怎样,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由“纸面上法”变成“现实的法”只会让公众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会极大地损害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信力; 五、画饼充饥、望梅止渴、水中捞月罢了,一点现实的价值都没有,写入了有什么意义,不写反而好点。 欢迎交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写入法律 辩论赛!

不应该写入,主要原因为:
一、这么一个条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其实这是一人上沉重的话题,在现代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必然伴随着人口的社会化的流动与大迁徙,在当今社会是生存重要还是亲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这部法律中,就这么一个单一的条款没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强制责任条款,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我国的立法者决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于的适用性与执行力,请问它有吗,一点都没有,那它还是法律,还有生命力吗,甚至连本身也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在的用人单位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还探亲假呢,恐怕虽多人听都没听过,用人单位怎么保障,不保障又会怎样,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执行,只会让公众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会极大地损害到法律的权威;
五、画饼充饥、望梅止渴、水中捞月罢了,一点现实的价值都没有,写入了有什么意义,不写反而好点。
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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