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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订版

时间:2024-06-26 06:05:35 编辑:莆仙君

安全生产法最近一次修订时间

法律分析:1994年起草,正式提出制定《安全生产法》,由原劳动部提出并负责起草。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2年6月4日征求意见:《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开始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1月15日草案出台: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014年2月25日首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2014年3月2日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8月25日二次审议:2014年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2014年8月31日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12月1日实施: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国安全生产法历经2009年、2014年两次修改,最新一次于2014年8月31日修正,并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便因此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并经历2009年、2014年两次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为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此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贯彻新思想新理念;2、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3、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4、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5、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制定的。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修订时间

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订过三次: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修改内容: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修改内容:共进行五十二条修改和调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安全生产法修订2014】第三次修订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修改内容:共进行四十二条修改和调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安全生产法修订2021】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共修订调整过3次,第一次修订比较简单,后两次都是较大的修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