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小产权房的情况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清理小产权房的情况是怎样的:一是对于明显的违规违法建设,要旗帜鲜明的拆掉一批。二是对于明显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要严肃处理一批。三是对于救灾房、经过上级部门同意。四是对于在清理期间顶风违规的,要从严、从重处理一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清理小产权房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2013年11月22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
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2014年1月,国土部赴五省督办查处“小产权房”。2014年3月,国土资源部:清理统计小产权房,研究后分类处理。
二、小产权的清理情况
1、试点清理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召开发布会,公布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2012年国土部会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正在研究中。
对于试点清理工作,王宗亚说,正在稳妥有序地推进启动试点工作。目的是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完善政策,为启动全面清理“小产权房”工作做好政策和制度的储备。
北京、上海作为两个试点城市已获批准先行试点。北京此前申报试点包括海淀区唐家岭、昌平区北七家等项目。
2、查处拆除
2014年1月6日,对于“小产权房”整治,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该部执法监察局近日明确要求各地,坚决拆除一批“小产权房”,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严肃追究一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自2013年11月22日、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联合部署“小产权房”查处工作至今已经一个多月来,对于这项工作,国土资源部把集中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列入了“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由该部领导亲自挂帅。国土资源部要求坚决叫停在建、在售“小产权房”。
据执法监察局介绍,国土资源部已组织人员先后赴5省(市)督办“小产权房”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根据两部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建部门要尽快摸清“小产权房”底数并上报两部,并选择1~2起顶风违法案件直接予以查处。
据介绍,北京市昌平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海南省海口市、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已组织拆除了一批“小产权房”。
从清理小产权房的情况来看,政府是想整治小产权房的。虽然依然有很多人认为小产权房合法化具有消除房地产泡沫的作用,但是大部分人呼吁清理小产权房,这是一种必然趋势。因为小产权房是否合法的问题,在生活中产生了很多纠纷。如果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以最佳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小产权房要如何清理
清理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明确表示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土地使用权,部分符合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实现产权。【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目前小产权房怎么清理?
清理可能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
一、小产权房和大产权房怎么区分?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二、小产权房产生原因是什么?
1、城市房价过高:中国许多大中城市的高房价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2、擦边球的空间: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3、农地制度不合理: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村集体牵头开发,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及成本费。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房管局一般不对小产权房的房屋使用人进行颁发产权证,所以使用人一般是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的,这就意味着小产权房屋是不能进行房屋买卖和产权转移的,如果行为人之间签订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会认为该合同是无效的,所以转让行为也是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