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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吧

时间:2024-06-14 15:35:42 编辑:莆仙君

启东去镇江坐车怎么走

1、启东到镇江的直达都是早上的 很早 共两班 7点左右
镇江回启东也是 都是早上两班 7、8点的样子
5小时左右的车程 但是从镇江回启东的时候那车老喜欢在吕四那边绕啊绕 所以得再加一个小时 保守算法 7个小时以内、、哈哈 够呛的 当然这是从镇江回来的时候 启东到镇江就快多了 你坐最早的那一班 差不多中午就到镇江了

2、还有转车问题 南通是个中转站 不管是启东和南通的线路还是南通和镇江的线路 每天的车次都很多 而且时间分布的比较均匀
我建议你到镇江的时候就坐直达的 反正一大早去中午就到了 回来的时候可以到南通转 因为时间上比较自由 不需要一大早的就走了 时间和价格都差不了多少的 你看着办吧

啰嗦这么多 不知道LZ看懂没

启东戴丹丹车祸

2015年10月8日14时30分左右,顾井兴驾驶被告启粮出租名下的苏FBT528号小型轿车,在沿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金鹰广场北侧路段时,临时停车后开车门。车门与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戴丹丹及其电动自行车在倒地过程中,又与同向行驶的苏FA5125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碾压,戴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1:出租车司机负百分之70责任,保险公司赔付47.85万,司机自己赔付42万2:死者负百分之25责任3:公交公司负百分之5责任,秉着人道主义精神,公交公司一次性赔付21.8万启东戴丹丹车祸新闻通告启东法院就金某等三人诉顾某、启粮出租、人保财险启东、南通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人保财险启东、南通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万余元,人保财险启东公司并向启粮出租给付其垫付的5万元。启东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三人分别系受害人戴某的女儿和父母。2015年10月8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顾某驾驶被告启粮出租名下的苏FBT528号小型轿车,在沿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金鹰广场北侧路段时,临时停车后开车门。车门与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戴某及其电动自行车在倒地过程中,又与同向行驶的苏FA5125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碾压,戴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2015年10月16日,启东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事故中被告顾某承担主要责任,戴某承担次要责任,客车驾驶员无责任。原告一方对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复核申请。2015年11月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维持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法院另查明,被告顾某与被告启粮出租系租赁关系,其驾驶的苏FBT528号小型轿车投保被告人保财险启东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苏FA5125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被告人保财险南通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后,被告顾某已支付原告人民币3万元,被告启粮出租已支付原告5万元。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金某等三人含因近亲属戴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三原告因近亲属戴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启东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人保财险南通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顾某、启粮出租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义务。被告顾某已给付原告的3万元,由于其自愿作为补偿款并要求不在本案中处理,法院对此未予理涉。参考资料江苏启东“10.8”车祸遇难者戴丹丹 . [引用时间2018-1-24]

启东戴丹丹车祸

戴丹丹是被出租车驾驶员以开出租车车门推倒后,又被同方向形进的公交车后右轮胎碾压头部而当场死亡。目击者称,事发前,公交车经过人民路公园路路口后,由东向西缓慢行驶,蓝色的出租车停放在公交车右前方,此时,一名年轻女子骑车电瓶车恰巧在两车中间由东向西行驶。当她经过出租车驾驶室位置时,出租车驾驶员突然猛地打开车门,不偏不倚重重撞上电瓶车,骑车女子顿时一个踉跄,一头栽倒在地,撞到左侧行驶中的公交车。 “当时车速很慢,听到一声剧烈的碰撞声后,公交车司机立即急刹,将车停了下来,不过还是没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张阿姨说,停车后,她和邵阿姨从车窗探出头察看,女子倒在了车底,冒出汩汩的鲜血。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和几位路人,试图将女子从车底救出来,但发现女子头部卡住了车轮底下,只得作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城区一中队民警和事故中队民警立即前往现场。民警在保护事故现场的同时,疏散围观群众。目前,该起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正在进行中。经过启东市公安局缜密细致的调查,10月8日出租车开门将年轻女子推倒后被公交车碾压致死一案,就是一起出租车违法停车开门引起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