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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虐童

时间:2024-06-08 06:19:29 编辑:莆仙君

幼儿园老师什么行为构成虐童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摘要】
幼儿园老师什么行为构成虐童【提问】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回答】
1、身体虐待: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回答】
2、精神虐待: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回答】
孩子在幼儿园被生活老师用吸管戳肚脐眼,并且打耳光等【提问】
这个行为构成犯罪吗?【提问】
构成【回答】
但是亲亲要提供证据哈,才能定罪【回答】

官方通报幼师打孩子耳光,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为何时有发生?

因为很多家长都需要去上班了,所以但孩子三四岁的时候都会把她们送到幼儿园,其实他们的主要目的也是让这些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至于在幼儿园里面能够学到多少东西,并不是最重要的。但是因为这些年来,出现过很多次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的现象,所以现在的家长对幼儿园的老师越来越不放心。有的家长甚至经常去学校看了一些监控录像。临沂市相关部门通报了幼师打孩子耳光的事件,在人们心目中,幼师都是温柔的,对孩子百般呵护的人,为什么现实生活中幼儿园老师虐童事件会时又发生呢?一、很多幼儿园的老师素质参差不齐。因为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幼儿园的老师就是看孩子的,因此,很多幼儿园在招聘老师的时候,把关都不是很严,再加上幼儿园的老师平时工作比较辛苦,而且待遇偏低,很多人都不愿意去,这也是导致幼儿园的老师素质参差不齐的一个重要原因。二、很多老师面对一个班上二三十个学生,很容易出现烦躁的心理。 一般情况下,一个班都至少要有二三十个学生,如果这个班上比较调皮的学生比较多,当然人无完人,性格再好的人也会有发脾气的时候,但很多调皮的学生聚在一起,很多情况下,只是温柔的教导起不到一点作用。如果碰上脾气稍微大一点的老师,打骂孩子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了。对于那些用比较极端的手段虐童的老师,也的确应该受到相应的出罚。 关于“官方通报幼师打孩子耳光,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为何时有发生?”这个话题各位有什么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幼师虐童如何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我国幼儿园虐童相关责任人会根据情节轻重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幼儿园虐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幼师虐童如何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进一步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的影响
过去对虐童案件的问责通常停留在师德层面,然而,道德的约束毕竟是软性的,对教师的震慑作用有限,道德谴责和舆论声讨也容易将负面效应扩大化,将个案上升为整体,在不经意间给整个教师群体贴上了负面标签。在传统的“师德”自律之外,对虐童行为的惩处呼唤更强而有效的他律。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教师如果对未成年学生采取为法律所不许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将受到法律制裁。肩负教书育人神圣职责的教师,切不可再心存侥幸,寄希望用“情急之下”等理由,为自己开脱。而且这一法案规定了在受虐待儿童无力自诉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会袖手旁观,公权力将直接出面维护作为弱者的学生的权利。如果仍有教师希望借儿童说不清楚来逃避被追责,很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
刑法将教师虐待儿童入罪,不但保护了未成年人,同时也保护了教师本身。因为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无论儿童的诉说、家长的投诉,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都必须有确凿无疑的证据支持,不会随便陷无辜教师于有口难辩的困境。过去因为法律存在疏漏,公众怀疑不断,教师和学校难以自诉清白,迫于舆论压力最后造成某种“疑罪从有”的客观结果,今后肯定会大大减少。如此,无论对教师、学校乃至整个教育界都是一件好事。
二、还有哪些法律提及虐童行为
事实上,现行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于虐童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如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法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