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人才网证书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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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Education,简称IAFE)是一家非盈利性质的协会组织,由国际顶级金融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从业者和研究者组成。
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Education,简称IAFE)是一家非盈利性质的协会组织,由国际顶级金融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从业者和研究者组成。致力于国际金融教育研究、学术交流。专门从事职业培训认证、信息咨询、行业期刊编撰的国际性金融教育组织,致力于通过教育推动社会的发展,通过专业的执业知识体系和系统的认证标准为各国培养财务、金融、管理、营销、市场等方面的行业高端人才,并为这些人才提供终身的教育服务。
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IAFE)的宗旨是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制定银行业领域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促进各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金融教育培训等服务,同时,协会还定期通过举办年会和其它专题会议,为成员提供广泛交流平台。
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IAFE)的目标是紧随国际金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时代步伐,借助自身在金融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优势,努力为投身于金融业务发展和改革的客户提供优质、超值的专业化服务。
协会文化
*提供全球化金融教育平台
*培养国际化高端金融人才
*加强创新研究,改进人才培育机制
*建立符合国际新格局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
组织架构协会下设金融专家委员会、教材编写委员会、政策研究中心、国际交流中心、金融教育研究中心、行政管理中心、考试管理中心、金融人才交流中心,以及美国秘书处、香港秘书处、北京秘书处等部门。
业务范围
根据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章程,协会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带头执行国家对金融行业的各项规定,制定团体及个人会员自律机制,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向金融、保险、证券等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服务;
(三)维护金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金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金融从业人员的各种活动;特别是金融高层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及培养工作;
(四)做好金融网络的建设发展,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开展金融文化建设,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组织开展国内、国际的金融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加强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期货信托业等行业组织的协调。建立会员单位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评价活动;
(八)在协会专家委员会、监事会领导和监督下开展相关职业认证证书的培训、考试以及证书发放工作
(九)组织开展对国际金融人才相关职业证书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做好协会内刊的编辑、印刷、发行等工作,并在协会教材编写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对考试指导教材的编写以及与出版社协会发行的工作
协会大事记
2010年9月19日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正式成立,并成立理事会,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中国(含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70多名金融专家首次研讨协会的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并签署成立备忘录。
2011年7月6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北京召开了“高级金融业务培训项目”座谈会。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常务副主席焦瑾璞、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秘书长傅向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总监李京申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等13家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教育培训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2012年3月17日由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组织开发的银行客户经理国际证书(BCM)考试项目正式授权北京大洋金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中国大陆唯一战略合作伙伴,该考试项目具体北京大洋金培面向全国金融机构开展报名审核、课程培训、师资培养以及继续教育等工作,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提供专家团队、考试管理、教材研发、证书发放等方面工作。
2012年7月14日由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主办,北京大洋金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和营销管理培训班在重庆三峡银行举行
2012年8月10日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理事会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协成立中国职协金融专家委员会,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秘书长傅向东出任首任秘书长
2012年11月27日由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发起的银行客户经理国际证书(BCM)项目正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协考核立项
2013年1月8日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协在北京银泉大厦组织召开银行客户经理国际证书(BCM)项目考试项目发布会
2013年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金融时报》刊登“保护金融消费权益银行客户经理培训受重视”
2013年7月2日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联合主办“上海银行同业 大讲堂在上海举行
2013年5月23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中心(ITC)、法国巴黎工商会共同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国际商务培训论坛”在北京举行,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秘书长傅向东先生做了主题发言。
2013年6月5日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秘书长傅向东先生在北京大洋金培董事长焦松洋的陪同下,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总监李京申、CFA协会总部教育总监Robinson先生,CFA协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Vibhakar先生,CFA协会亚太区营运总监邓女士等等进行了亲切座谈。
2015年3月1日按照人社部证书考培分离的原则,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正式和北京元贞财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由北京元贞财富负责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主导开发的BCM考试培训的培训管理工作,并在全国各省市招收地方授权培训机构。
2015年7月4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举办银行客户经理项目网络培训课程研讨会,会议邀请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领导以及工、农、中、建、交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教育部负责人和部分商业银行总行负责人。会议由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协会秘书长傅向东主持,与会代表对本考试项目的网络培训进行深入探讨,并最终确定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直属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具体负责该课程的网络学习并往各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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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北京市教委工作人员是公务员吗 1.大部分是公务员 2.部分是事业编制 3.临时人员 B.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组成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成机构有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处)、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发展规划处(功能疏解工作处)、基本建设处、学前教育处、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民办教育处、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督政处、督学处、评估与监测处、教育信息化处、扶贫协作与支援合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及侨务工作办公室)、学校后勤处、语言文字工作处、审计处、财务处、人事处(师资管理办公室)。 (2)北京市教育局扩展阅读 1、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 *** 、建议议案提案办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管理机关行政服务大厅和机关保卫、保密工作。负责协调“首都教育热线”相关工作。 2、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协调推进本市教育改革政策研究和任务落实。协调推进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协调推进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和普法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指导,承担行政复议、申诉和应诉的有关工作。 3、发展规划处(功能疏解工作处)。研究本市教育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编制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招生指导计划。协调各类考试、招生改革和管理工作。协调各类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功能优化。研究制定城市副中心教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 4、基本建设处。负责拟订市本级学校和教育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学校和教育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协调本市高教园区建设和在京中央部委院校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5、学前教育处。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宏观管理。负责拟订幼儿园办园标准。具体负责公办幼儿园德育有关工作。指导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保育工作。 6、基础教育一处。负责本市中小学德育工作。负责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政策,统筹义务教育优质资源。会同有关单位拟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负责中小学生实践活动和社会大课堂管理工作。负责中小学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等专项工作。 7、基础教育二处。负责本市普通高中教育、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普通高中教育、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普通高中基本教学文件。负责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课程改革。指导教学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普通高中办学标准。指导学制和学校建制改革。 8、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本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编制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专项规划和拟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负责教材建设工作。 9、高等教育处。负责本市普通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统筹推进高等教育改革,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负责开展普通高校专业建设、结构调整、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管理。负责普通高校实践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管理。负责推动普通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升,促进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10、民办教育处。拟订本市民办教育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办高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日常管理。负责实施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项目。承担教育机构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备案工作。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区民办教育工作。统筹民办教育信息的发布和对外联络工作。 11、高校学生处。负责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学生就业、创业、征兵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在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 12、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学位、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组织和指导高等学校实施科研平台建设和科研计划项目。协调与央属高校共建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北京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工作。承担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3、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统筹本市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及校外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总体规划,指导有关专业教材建设。指导大中小学体育竞赛、艺术交流、校外科技活动和学生军训。 14、督政处。负责对市 *** 有关部门和区 *** 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履行发展教育职责的督导工作。负责对区教育发展水平综合督导评价。负责对区 ***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项督导。 15、督学处。负责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指导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负责开展校外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社区教育、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等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北京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划。 16、评估与监测处。负责制定对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评估评价的政策、标准、工具和规程。制定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测政策、标准、工具和规程。组织开展对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评估和研究生论文抽检工作。 17、教育信息化处。统筹推进本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工作。组织编制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协调推进教育系统大数据建设、应用及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负责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教育信息化建设、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工作。 18、扶贫协作与支援合作处。负责研究拟订本市教育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的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研究制定教育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的项目计划,协调推进本市与各省区市教育重大合作事项、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负责对教育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与监测。 19、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及侨务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外事工作。负责本市国际、港澳台教育合作与交流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以及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与国外、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实施。负责统筹管理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赴港澳出访、培训。 20、学校后勤处。统筹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防火、校车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协调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统筹教育系统“扫黄打非”工作,具体负责基础教育“扫黄打非”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1、语言文字工作处。负责本市语言文字工作。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推广普通话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指导普通话水平、汉字应用水平的测试工作。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承担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22、审计处。指导与监督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拟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机关、市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进行审计及审计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相关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市拨教育专项经费审计和审计调查。协助查处有关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案件。 23、财务处。负责提出本市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制度。监测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教育政策、经费的绩效管理与评审。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本部门预决算。拟订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培养综合成本核算办法和学校公用经费标准。 24、人事处(师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北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和本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与培训、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类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C. 北京市海淀区教委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教委电话是96181,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 北京市海淀区教委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全区教育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制定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区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社区教育、扫盲等工作;指导、协调区县及区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3)北京市教育局扩展阅读 北京市海淀区教委的内设机构职能: 一、发展规划科 研究本区教育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编制本区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牵头区属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牵头集团化办学、疏整促等工作。 二、基础教育一科 综合管理本区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组织编制小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小学教育课程管理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小学教育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负责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小学招生工作;审核小学相关毕业生资格。 D. 北京市教委批准和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大学有什么不同 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北京外事学院,北京明园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北京长城研修学院,和北京城市学院 北京城市学院前身是海淀走读大学,是专科,二类本,正式的院校,普通高考时是可以报考的。 其次,其实你所说的以上所有学校都是北京教委批准的,不犯法,只不过里面除了北京城市学院以外都不能提供你正规的学历教育,不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这种学校大多会带你参加自考,这只是一种辅导,学校对你自考的成绩不负任何责任。就算是你考试合格了,颁发给你文凭甚至是学位的是国家指定的正规院校,也不是这类学校。 教育部批准的: 民办普通高等教育院校:这类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能直接颁发本校的高等专科、本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院校。招收部分计划内专业学生,由学校所在省市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统招学生须达到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学历与公办昔通和成人高校一样被同等认可,享受同等待遇,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民办高校的概念: 中国民办大学几种形式 中国民办大学由于起步较晚,办学模式和构成类型有别,加之各学校教学实力差异,于是各校之间教育形式有所不同,甚至一所学校就有几种教育形式共存。由于教育形式不同,学生毕业后所获得的毕业证书也有区别.这是报考民办大学时应特别注意的。 目前,中国民办大学有下列几种形式: (1)民办普通高等教育院校:这类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能直接颁发本校的高等专科、本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院校。招收部分计划内专业学生,由学校所在省市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统招学生须达到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学历与公办昔通和成人高校一样被同等认可,享受同等待遇,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院校:这类学校的学生,由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学生毕业时由国家教委、院校所在省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历文凭考试学校联合考试,联合盖章,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院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经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高等院校; ②由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文凭考试的资格; ③面向社会招生时,须经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学校对学生受教育的全过程负责; ④学生毕业成绩必须有70%的课程由国家考试合格; ⑤学生毕业证书由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所在学校分别盖印颁发,国家承认学历。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院校:这类中国民办大学组织学生进行全日制教学,然后组织学生参加国家自学考试,通过后由省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主考院校颁发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4)高等教育职业资格考试院校:这类民办高校向省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依据有关规定,为学生颁发某项职业或专业的毕业证书或专业证书、资格证书等,国家承认其专业技能和从业资格。 (5)国外教育合作院校:这类院校是经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内学生可以获得国外教育机构的资格证书或学业证书;或者是国内学校通过与国外教育机构实行学分相互承认的合作形式,学生在国内教育机构学习期满,由国外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业证书。 以上是国家目前认可的中国民办大学高等教育的几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公办教育的不足,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与公办高等教育共同发展,同等重要 参考一下吧,祝报志愿成功。 E. 北京市教委主任是什么级别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是正厅级单位。 市教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推进依法治教,起草本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教育工作。统一管理本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事业;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 3、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及农村、企业、社区的综合教育改革工作;推进本市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市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 4、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5、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审批国家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项目的设置、变更、终止,并履行监管职责;管理市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本市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管理本市学位工作;协调管理中央部委在京高等学校。 6、拟订本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学校的设置和办学标准,制定教学基本要求和基本文件;编写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学校的教材,审定基础教育地方教材;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控工作。 7、拟订本市招生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政策和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计划,并负责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北京地区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8、参与拟订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指导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9、管理、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类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校外教育工作。 10、规划、指导本市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组织本市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指导本市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11、负责协调、指导本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主管本市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北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本市教育类社会团体。 1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政策;负责统筹管理市本级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教育事业经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国外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管理市本级教育国有资产和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协调本市高教园区建设工作;监督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13、规划、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后勤改革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区县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等工作。 14、负责本市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本市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境外人员来京学习;指导本市对外汉语教学和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负责在本市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 15、规划、指导本市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工作;负责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 16、依法对本市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市教委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17、承办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F. 北京市教委管理其他省会吗 北京市教委只管北京,管不着其他省会城市。教育部才能管其他省会城市,教育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全国教育发展,省会的由省教育厅管理,都有管辖范围的。 G. 现任北京市教育局副局长叫什么 刘利民—— *** 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杜松彭——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员(正局级)罗洁—— *** 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郭广生—— *** 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郑 萼—— *** 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周 燕—— *** 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员、 *** 北京市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吴松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H. 北京教育局的电话号码多少 北京教育局的电话号码是(010)66074354。 I. *** 北京市委教工委和北京市教委有什么区别 *** 北京市委教工委和北京市教委的区别为: 1、主要职责不同 北京市教委的主要职责为: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本市教育工作的政策;组织编制北京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实施。管理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本市涉外办学工作等。 *** 北京市委教工委的主要职责为: 负责对本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负责对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市 *** 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2、部门机构设置不同 *** 北京市委教工委的部门机构为: 办公室(合署)、组织处、干部处、宣教处、统一战线与群众工作处、基层联络处、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法制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合署)、教育纪工委、驻市教委监察处、安全稳定工作处。 北京市教委的部门机构为: 办公室(合署)、组织处、干部处、宣教处、统一战线与群众工作处、基层联络处、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法制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合署)、教育纪工委、驻市教委监察处。 3、所属单位不同 北京市教委是北京市 *** 组成部门,属于市级部门。 *** 北京市委员教工委是北京市委的部门。
北京教育局在哪?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乘坐环线地铁在和平门站下车,从A口出来后,沿马路西行200米路北即是。
乘坐44路、66路、301路、703路、808路、百宝利102路、820路、826路、特2、特7、特4、848路、821路到和平门站下车。过和平门路口沿马路西行约200米路北即是。
乘坐7路、15路、44路、820路、808路、848路、821路、212路、特2、特7、特4到宣武门站下车,向东走约250米路北即是。
乘坐7路、14路到和平门站下车,南行至和平门路口后沿公路西行约200米路北即是。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条件2021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1〕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5日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第二章指标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第三章引进条件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第四章办理流程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一)调查需求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二)分配指标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三)确认落户期限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四)申报公示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五)办理落户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第五章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五条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第十五条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第十六条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第十七条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第十八条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