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是什么?
议会是立法机关的一种型态,议会常用来指称民主国家的立法机关,由于其运作内容很大部分来自人民的意向,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而国家层级的议会,被称为国家议会,简称“国会”。议会起源于英国,是从封建性质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的。1265年贵族孟福尔以摄政名义召开由贵族、僧侣、骑士和市民参加的会议。后来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开端,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于1689年、1701年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赋予议会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方面权力,从此议会成为最高立法机关。议会的组织形式:世界资本主义各国的议会普遍采用一院制或两院制的组织形式。一院制指议会只设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两院制指议会设两个议院并由两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两院的名称各国有所不同,如英国为贵族院和平民院,后改称上院和下院,美国、日本等国称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称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荷兰称第一院和第二院,瑞士称联邦院和国民院,联邦德国称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一般说,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国家多采用两院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的亚洲、非洲国家多采用一院制,联邦制国家基本采用两院制。
“议会”和“国会”的区别何在?
议会和国会的区别:议会是立法机关的一种型态。议会常用来指称民主国家的立法机关,由于其运作内容很大部分来自人民的意向,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而国家层级的议会,被称为国家议会,简称“国会”。1、适用范围不同国会适用于联邦共和制国家,而议会通常适用于君主立宪制国家。2、代表的政治地位不同共和制国家的议会代表了组阁的权利,是国家权力中心,但是立宪制国家的国会只是对总统起制约作用,权力中心还在总统身上。3、权力制约不同议会相对来说权力受限小,而国会由于三权分立等制度导致国会受总统和法院制约较大。议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1、立法权。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2、财政权。即通过审议财政法案,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实施监督。3、行政监督权。即财政监督权以外的监督行政机关各种公务活动的权力。该项职权的具体运用各资本主义国家不尽相同,主要采用弹劾、质询、不信任投票等形式。
在议会制的国家里议会是什么
议会制度就是立法制度。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是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而君主立宪制主要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典型国家有英国、日本、泰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典、挪威。民主共和制又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里,议会对于政党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它除了拥有总统制下议会所享有的权力外,还有组阁权、质询权和倒阁权,所以,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里,议会是政党的核心场所。扩展资料议会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 议会的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批准条约权和批准人事任命权等。其中传统权力和首要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倒是经常主动提出信任问题要求议会表决,要求议会就政府政策进行信任投票。政府的打算是这样的:如果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信任案,那你们这些反对党议员就不要再吵吵嚷嚷挑政府的毛病了,因为你们议会自己已投票支持政府,即使政府有什么差错,人人有份,大家都有责任;如果议会拒绝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案,那么结局只有两个,或者政府辞职,或者解散议会,政府料定议员们投票时都要考虑后果,政府倒要看看,到底谁更怕出现这种事态。所以,在信任问题上,政府往往主动出击,以攻为守,逼迫议会就范。
内阁和议会的区别
法律分析:1、起源不同:议会(又称国会),是从英国封建性质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西方内阁源于英国由贵族组成的枢密院,原为英王的最高咨询机关。2、机关性质不同:议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具有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方面权力。西方内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阁首相(总理)就是政府首脑。3、地位不同:议会地位更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内阁和议会的区别是什么
1、起源不同议会(又称国会),是从英国封建性质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西方内阁源于英国由贵族组成的枢密院,原为英王的最高咨询机关。中国的则是起源于明朝时期,明成祖在位时,选拔翰林院官员作为殿阁大学士,入值宫内的文渊阁,随侍皇帝,并开始参与机密事务的决策,“内阁”由此出现。2、机关性质不同议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具有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方面权力。西方内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阁首相(总理)就是政府首脑。而明朝内阁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只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3、地位不同议会地位更高。西方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