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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党员可以为他

时间:2024-05-13 05:36:59 编辑:莆仙君

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党员本人可不可以申辩

可以。

党 章规定:第四十一条, 党 组 织对党 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 组 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当然,在注重“态度”文化的氛围下 ,虽然党 章是这么规定的,但在现实中,往往是“态度”决定一切。所以,申辩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别让人认为是拒不承认错误。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 或者做出鉴定时,本人应回避其他党 员可以其作证和辩护 对么?

对。一并附录如下:
党章中的这项规定,是允许党员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被处分和被鉴定的党员来说,可以有机会向到会的党员和党组织说明情况,阐明自己的观点,也允许别人为他辩护,这是党内民主原则的一个具体生动的体现;而其他党员和党组织也可以利用这一机会,倾听被处分或被鉴定的党员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询问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情况,就能够全面地、实事求是地了解党员所犯错误的情节和原因,弄清楚事实真相和性质,从而有助于党员和党的组织统一认识,最后作出恰当的决定和鉴定。按照这项规定去做,既能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党员正当权益,又有助于受处分或被鉴定的党员,也可以在会上听到别的党员的意见,接受同志们和组织上的批评和帮助,也可以大大减少或者避免党内处分或鉴定的失当和失真。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什么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分析: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可能会被开除党籍,在党组织讨沦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或辩护。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什么?

法律分析: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最高可给与开除党籍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在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不能参加,但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吗?

可以的,本人可以为自己辩护。其他党员可以针对某事进行作证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什么

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 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要 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 意见,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 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党 员享有这项权利,可以使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鉴定或处分时, 能够充分听取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这是为了维护党员的正 当权益,保证党纪处分适度合理,以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同时,可以使被鉴定或犯错误受到 党纪处分的党员受到教育。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 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党员的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 所作出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对党员全面了解和考察的依据材 料。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党员的义务有

法律分析:第一项是提高理论素质和业务本领的义务。第二项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第三项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义务。笫四项是遵纪守法、执行党的决定的义务。第五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义务。第六项是勇于批评、敢于斗争的义务。第七项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义务。第八项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舍身报国为民的义务。自觉履行这八项义务,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要求,也是每个党员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条 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党员的义务是什么?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3、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4、党员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也是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的具体标准。5、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拓展资料:党员履行义务是因为党员义务是对党员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党员对党承担应尽的义务,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党;反之如果党员不很好履行义务,想怎么干就怎样干,则会破坏党的统一,使我们的党失去战斗力。因此,每一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要自沉履行党员义务。其次,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员义务,又是党组织衡量一个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党员条件,一个党员合格的具体标准。因而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并把党员八项义务作为座右铭,经常对照检查,严格要求自己,使用权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预备党员享有7项还是8项权利

预备党员享有七项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之所以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以下两方面原因:1、正确地运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一个学习和熟悉的过程。但是预备党员刚刚入党,其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还只是初步的,同时,其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还不够熟悉。2、党组织对预备党员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为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在他们没有转为正式党员之前,也不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扩展资料: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章程

入党的八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个人申请入党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3、原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4、认真执行党的决议。5、按期缴纳党费。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党章规定了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二、中国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中国共产党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讴歌求任何私利和特权。1、共产党员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共产主义是一种科学的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也是一种人类最合理的社会制度,又是一种现实的运动,我们今天所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就是实践和通向共产主义的现实运动。只有树立了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才能产生一种内在的巨大的精神力量,焕发出高度的积极性;才能有坚强的革命意志,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捍卫自己的信念和事业,坚贞不渝地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争;才能把个人的一生同共产主义事业有机结合起来,为党和人民创造性地工作,为捍卫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共产党员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最重要的是要刻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社会性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共产主义基本主义原理的理解,不断坚定对共产义的信念。2、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支部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全部工作和一切行动的根本出发点、立足点和最终归宿,因而且也是对共产党员根本要求。一方面,党的性质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所以,党要求自己的成员为了人民的利益而斗争。另一方面,党的切身利益也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种切身利益,就是党要生存,要发展,要壮大,就离不开人民的支持。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人民才会和党支部同心同德,而只有得到人民的支持,党才能得到发展,才能取得胜利。3、共产党员必须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同时又是他们中的普通一员,这两方面的要求是统一的。要求党员永远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同劳动人民同甘共苦,平等相处,真心实意地为劳动人民谋利益,绝不允许为自己去谋私利,搞特权,凌驾于劳动人民之上。另外,党员与劳动人民群众相比,总是少数,离开了人民群众,党的一切斗争和理想不但会落空,而且会变得毫无意义。特别是在党执政的条件下,要求党员同人民紧密相联,保持劳动人民本色,永做劳动人民中的普通一员,接受人民群从的监督,是一个关系到党的命运和前途的重大问题。法律依据《党章》第一章第二条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二、中国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三、中国共产党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讴歌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扩展资料:党员义务,是指党章规定的要求每个党员对党尽的责任,也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它是党对每个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基本条件的具体化,也是提高党员对共产主义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有力保证。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十七大党章第一次专门规定了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党员义务

党章中关于被留党察看的党员的权利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留党察看党员的权利

党员有八项权利,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权利跟预备党员的权利是一样的,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项是提高理论素质和业务本领的义务,第二项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第三项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义务,笫四项是遵纪守法、执行党的决定的义务,第五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义务,第六项是勇于批评、敢于斗争的义务,第七项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义务,第八项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舍身报国为民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八项义务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五)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六)坚持群众路线。(七)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八)坚持遵守党的纪律。(九)坚持保守党的秘密。(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十一)坚持问责。(十二)坚持受监督。(十三)坚持向群众学习。(十四)坚持发扬民主。(十五)坚持遵守党的纪律。(十六)坚持保守党的秘密。(十七)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十八)坚持问责。(十九)坚持受监督。(二十)坚持向群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