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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拟修改

时间:2024-05-06 09:19:15 编辑:莆仙君

立法法修改了哪些

法律主观:一、立法法修改之后有哪些亮点立法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范授权立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等六个方面。1、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3个。初次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282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3、规范部门规章权限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5、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6、加强备案审查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二、立法权的性质是什么立法权是近代分权理论与实践的产物,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具有政治性质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所谓立法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指这种权力较之行政权、司法权而言,在适用范围、运作特点、合法性基础等各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虽然近些年来,在许多国家出现了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形,如委托立法,行政司法等,但上述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三种权力划分的根基。之所以说立法权是一种具有政治性质的权力,是因为立法权通常与国家的最高权力相联系,体现或代表国家主权或人民主权,并且管辖具有普遍意义的事物。在这方面,许多思想家都有过重要论述。

立法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立法法的相关 法律知识 。   立法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一、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3个。初次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282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 文化 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三、规范部门规章权限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四、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六、加强备案审查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相关阅读:   立法的现代机制   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三权分立的国家,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议会除了具有立法权外,通常都具有运用税款的权力。两院制的议会制度国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的运用。   在美国,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行政权首脑 - 总统对立法有部分否决权,但如果经议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经常有总统的反对派掌握议会多数的情况。   在日本,议会多数党首自动接管行政权,担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错误,大家一起下台。   荷兰女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   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首脑,也掌握部分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力机构,掌握任命行政长官- 和司法长官的权力,但不单独掌握全部立法权,行政机构 - 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院制   现时大部份国家的议会都可分为两院制或一院制两种。两院制的来源通常有两种:英国式或美国式。英国式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以互相制衡。美国式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一院制的好处则是简单,实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国家。

2022立法法修改的意义

2022年立法法的修改意义很重要,它将有助于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首先,这次修改将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序,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其次,修改将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这次修改还将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和监督力,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提高了法律的执行效率和质量。总之,这次立法法的修改将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力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立法法2023修订版全文

您好,立法法2023修订版全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摘要】
立法法2023修订版全文【提问】
您好,立法法2023修订版全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回答】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回答】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回答】
第四节 法律解释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回答】
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回答】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九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回答】


立法法修改了哪些内容,立法法修改的亮点在哪里

一、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3个。初次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282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三、规范部门规章权限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四、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六、加强备案审查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立法法修改亮点] 2018立法法修改的部分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5日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中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关于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范授权立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等六大亮点引发关注。 亮点一:规范授权立法,使授权不再放任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

亮点二: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中国设区的市有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此次立法法修改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修改后的立法法还相应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亮点三: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但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四: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分析认为,通过修法,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就不能那么“任性”了。

如,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亮点五:加强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修改后的立法法明显加强了备案审查力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如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再如,新的立法法还提出审查申请人反馈与公开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亮点六: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针对目前实践中司法解释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次立法法修改,对司法解释也做了约束性规定。

这方面的规定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最高法院、最高检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除最高法院、最高检外,其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等。

有分析认为,司法解释决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是必要的。(完)


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是“管立法的法”,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非常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2023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2023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制定原因:中国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尽管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片面强化、扩大部门的权力,为本部门、本系统带来不应当有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有的还超越职权,擅自解释法律、法规,或者各搞各的规章。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严重地影响了正确执法。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制定一部《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做出统一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立法法改了什么

您好!亲亲。立法法改了以下内容:1.增强了立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规定了法律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审议等程序,强化了民意表达和参与的权利。2.增强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规定了法律宣布和施行的时间和程序,明确了法律效力的范围和适用的时间。3.增强了法律的法律效力,明确了法律的层级关系和适用范围,加强了法律监督和执行的规范。4.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规定了法律草案的立项、编写、审议、制定等程序,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摘要】
立法法改了什么【提问】
您好!亲亲。立法法改了以下内容:1.增强了立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规定了法律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审议等程序,强化了民意表达和参与的权利。2.增强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规定了法律宣布和施行的时间和程序,明确了法律效力的范围和适用的时间。3.增强了法律的法律效力,明确了法律的层级关系和适用范围,加强了法律监督和执行的规范。4.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规定了法律草案的立项、编写、审议、制定等程序,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回答】
法律依据:立法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立法机构、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对原有的立法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修正后的立法法增强了法治的透明度、稳定性、法律效力和协调性,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回答】


《立法法》修改应着力解决哪些问题

 一、 哪些属于立法?
  由于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最低只到较大的市。较大的市以下的地方(比如县级、乡级)没有立法权,但是这些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仍然可以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同时,在我国,即使那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也可以在立法之外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立法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由于《立法法》并未对“什么是立法”以及“授予立法权的标准是什么”给出一个答案,这就导致了在实务中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出现了困难。虽然2007年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五章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但现实中规范性文件的数量远远超过立法,如果《立法法》不解决“立法与非立法”的实质区别问题,“依法治国”还是“依文件治国”的困惑势必长期存在。
  二、 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五种立法权: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军事立法权和授权立法。但是,关于不同立法权之间的权限划分,尤其是国家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之间的权限划分仍然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根据立法部门的观点,解决上述两种立法权限划分的主要依据是《立法法》第8条。但是关于《立法法》第8条的性质,立法部门与学界的认识并不一致。学界普遍将《立法法》第8条称为法律保留,即它主要用来横向划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而非用来纵向划分国家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因为后者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问题。根据国外的经验,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并非“管辖范围”的大小不同——涉及全国范围的中央管、涉及地方范围的地方管,而是“管辖事务”的内容不同——即某些需要统筹规划的事务,比如外交、国防只能由中央管辖,而某些需要因地制宜的事务,比如教育福利、环境卫生只能由地方管辖,当然还存在中央与地方共管的事务(比如《立法法》第64条第2款)。从此次已经公布的《立法法》修改草案来看,一个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作了具体规定,但问题在于,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数量很少(目前主要在税收领域),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国务院没有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违反法律保留的情形。另一个是将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这虽然具有了事务划分的意味,但范围未免太小,而且与《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第8条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第44条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也不尽一致。所以,当务之急是应对《立法法》第64条第1款第2项的“地方性事务”作出具体规定。
  三、 立法之间的效力位阶
  由于我国立法种类众多,所以,立法之间的效力位阶对于民众守法、国家机关执法、司法产生重要的影响。现行《立法法》第78-82条虽然规定了部分立法之间的效力关系,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明确之处,比如全国人大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之间、省级的地方性法规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以及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之间的效力位阶关系,同时也缺乏判断立法效力位阶的实质标准,从而给立法冲突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
  四、 立法冲突了怎么办?
  目前,立法冲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纵向的上下位阶的立法冲突,另一个是横向的同一位阶的立法冲突。对于前者,我国通过改变或撤销制度予以解决(《立法法》第88条);对于后者,则通过裁决制度(《立法法》第86条)予以解决。前者的问题在于,2000年以前,我国的改变或撤销以审查机关主动审查为主,但主动审查的缺陷是,审查机关发现下位法存在问题的几率较小,所以主动审查往往处于闲置状态。幸运的是,2000年的《立法法》第90、91条规定了被动审查方式,即由某些主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进行审查。但是,第一,被动审查的范围仅限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1项,有权审查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是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一些立法,比如法律、规章并没有纳入被动审查的范围。第二,由于该两条规定在《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尤其是规定在第89条的备案制度之后,似乎被动式的审查要以该立法提请备案为前提,但实际上,《立法法》并未将备案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项义务也未规定不备案的后果,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第三,被动审查虽然部分解决了审查机关动力不足的问题,但也产生了申请主体过泛、申请条件过宽的问题。由于《立法法》第90条规定的申请主体几乎涵盖了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试想一下,如果每个人都可以申请立法审查,那么审查机关必然“疲于应付”,但如果审查机关不予答复,又会使上述规定变得没有意义,这估计就是修改草案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予以反馈”的原因。可是,与其规定裁量权过大的“可以”为什么不在申请主体或申请条件上进行规范呢?第四,《立法法》第90条第1款虽然规定 “一府两院两委”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立法审查要求,但由于“一府两院两委”与被审查的立法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实践中“一府两院两委”申请的情形几乎没有。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一府两院两委”之外的申请主体提出审查要求的权利,从而避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不答复”的情形。当然这样做的前提必须是对申请主体和申请条件进行限制,比如只允许案件当事人或审理法院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立法是否符合上位法提出申请等等。后者的问题在于,一方面由于《立法法》只规定了裁决主体、未规定申请主体,所以裁决机关启动裁决缺乏动力;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裁决程序的规定,裁决机关即使判定应当适用其中某一个立法,但对于另一个立法的规定如何处理,是继续让其存在还是对其进行改变或撤销,仍属空白。而上述问题不解决的话,立法裁决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目前中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全国上下对改革进入深水区充满期待。在这一大背景下,立法修改不应再局限于小打小闹、不痛不痒,而要着力解决那些阻碍实务发展、群众反响强烈的全局性、根本性问题。一旦基于“小心怕事”的顾虑错过了修改的良机,那么根据立法不能频繁修改的原则,等于把问题堆积到了五年乃至更长的时间之后。


修改《立法法》将带来哪些影响

《立法法》修改会给国土资源管理带来哪些影响?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有三方面重大影响:一是部门规章立法今后不能太“任性”,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权将逐步缩小,三是设区的市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最大亮点是为重大改革明确法定路径《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也被称为“管法的法”。魏莉华表示,这次修改是《立法法》颁布实施15年来的首次大修,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立法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立法修改前,关于税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就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所谓无担保债权,是指在债权上未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对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实行税收优先。所谓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是指纳税人没有为其设定抵押、质押或没有被留置的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破产法规定,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收。
  (二)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是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本的、最主要的来源,是维护国家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行政机关进行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纳税人的惩罚,不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标,是非税收入。两者相较,税收比较重要,应予以优先对待。


在立法法修改前 关于税收的说法

 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就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所谓无担保债权,是指在债权上未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对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实行税收优先。所谓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是指纳税人没有为其设定抵押、质押或没有被留置的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破产法规定,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收。
  (二)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是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本的、最主要的来源,是维护国家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行政机关进行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纳税人的惩罚,不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标,是非税收入。两者相较,税收比较重要,应予以优先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