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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作

时间:2024-05-05 04:05:30 编辑:莆仙君

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和规范性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书,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扩展资料: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的分类: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5、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填空式方式(如批准逮捕决定书),笔录式文书(如讨论案件笔录)和表格式文书(如送达回证)四类。

依据制作主体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别?

法律分析:依制作主体可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与律师实务文书。法律依据:《法律文书规范》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文书概述 依制作主体可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与律师实务文书。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制作哪些的法律文书

法律主观: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于犯罪人、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经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犯罪罪行,没有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实没有查清,侦查不能终结。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的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一个重要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据材料来源可靠,经核对无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案内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实证明 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3、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时,各种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完备。法律手续是侦查机关办案的依据,也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监督,是侦查工作质量的保证,所以,只有法律手续完备,才可侦查终结。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你知道法律文书的格式规范是怎样得吗?有哪些模板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范文一   一、文书字体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字体:局名称用字,一般应当用2号加粗宋体字,居行中;文书名称用字,一般用初号加粗宋体字,居行中;案号和正文一般应当用小3号仿宋体字,案号居行中,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页边距:左2.8、右2.7、上2.7、下2.7;行距:固定值、28磅(+2)   2、其它文书字体:文书名称(标题)一般用2号加粗宋体字,字间空一格,居行中;案号和正文一般用小3号仿宋体字,案号居行右;页边距、行距同上。   3、其他表格式的文书,尽量参照上面规定。   4、单份文书2页以上的,一般插入页码,放底端居中。   二、标点符号用法   1、被处罚人称谓与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联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示例:被处罚人张三。   2、被处罚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并可视内容多少另起行续写。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当写全称。   示例:被处罚人张三,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无职业,家住湖南省XX市XX区XX18栋103室(当事人个人信息)。1990年12月15日因犯盗   窃罪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7月2日刑满释放。   3、引用法律、司法解释名称,应当用书名号标示,并将制定的机关名称与法律、司法解释的名称一同放入书名号内。书名号的形式为双书名号“《》”和单书名号“”,书名号里边   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用单书名号。   三、数字的用法   1、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   (1) 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 裁判结果的序号;   2、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 案号,如(2008)善行执字?2?第52号;   (2) 地址、门牌号码,如芙蓉中路121号303室   (3) 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如2001年5月12日、下午3时50分;   (4) 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37岁、50元、500克、3千米、 10个月、68、—127、93%、1/5、4:2;   3、使用阿拉伯数字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2)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4) 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简写成“99年”;   (5) 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元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000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   四、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   5、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印制的标准   印刷:用国际标准A4打印纸,使用印制的文书除外。单份文书2页以上的(各类笔录除外),双面印制。   年八月二十日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范文二   1.0 总则   1.1 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2.0 法律文书的制作   2.1 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   2.1.1 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2.1.2 印制标准   2.1.2.1 文书用纸:应用国际标准A4 纸型(297毫米×210 毫米),70克书写纸单面油印或70 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2.1.2.2 文书版式: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2.1.2.3 眉首: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省××市××区人民法院”,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 主体:案号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1.2.5 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审判长(员)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个汉字。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上下审判职务和姓名均应对齐。   2.1.2.6 页面设置: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双面印制的双页面右空大于左空)。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为   3.3cm、3.2cm、2.7cm、2.4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为2.9,WORD格式下为固定值29。   2.1.2.7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但调整后的行间距不得超出下列范围:WPS格式下在2.4-3.3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间。   2.1.2.8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居右空1字符,双面印制的双页码居左空1字符。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2.1.3 文书装订:多页的裁判文书应采用左侧纵向粘贴装订,不得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裁判文书正本不得有涂改。   2.2 裁判文书拟文稿及审理报告的制作   2.2.1 拟文稿的制作   2.2.1.1 眉头部分。拟文稿名称统一使用“××省××市××区人民法院拟文稿”字样,宋体二号加粗字体居中排列。名称以下用表格形式以楷体GB_2312三号字体标注“签发人”、“核稿人”、“主办部门”、“拟稿人”、“打印校对人”、“印制人”、“印制份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案号)”等内容。表格行高以适合签名为宜。各相关人员必须手书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2.1.2 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统一使用仿宋GB_2312三号字体。文书尾部署名及日期右空4个汉字。院印落印在文书名称上方。   2.2.1.3 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3、22、25、20,WORD格式下为2.3cm、2.2cm、2.5cm、2cm;行间距:WPS格式下在2.2-2.7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2-27之间。   2.2.1.4 用纸。拟文稿一律用70克复印纸单面印刷,不得双面印刷。   2.2.2 审理报告的制作   2.2.2.1 名称部分。名称应当标明当事人及案由,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还应当在当事人及案由之上标明法院名称,即“××省××市××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案由用宋体三号字体,“审理报告”在当事人及案由下一行,用黑体二号字体,均居中排列。   2.2.2.2 案号、正文及署名部分。“审理报告”下一行为案号。案号、正文及署名均使用仿宋GB-2312四号、小四号或五号字体。文书尾部署名:以谁的名义拟制的审理报告署谁的姓名或名称,即:以承办人名义向合议庭的审理报告及结案报告(审结报告)署承办人姓名;以审判组织(合议庭或审判员)名义向审判委员会拟制的审理报告署审判组织成员姓名;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拟制的审理报告不加印本院名称,仅盖本院印章。署名下方为日期。书记员不署名。   2.2.2.3 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1、19、23、17,WORD格式下为2.1cm、1.9cm、2.3cm、1.7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在1.8-2.5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18-25之间。   2.2.2.4 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的字体、页面按照裁判文书正本的要求设置,拟文稿及其他审理报告的未尽事宜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格式要求。   2.2.3 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如通知书、司法建议书等,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标准印制。 3.0 数字的用法   3.1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3.1.1 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3.1.2 裁判主文的序号;   3.1.3 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3.1.4 裁判文书尾部的日期;   3.1.5 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   二、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3.1.6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3.1.7 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3.1.8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3.2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2.1 案号,如(2007)安民一初字第1 号,序号不用空位,如“001”;   3.2.2 地址、门牌号码,如中华路15 号;   3.2.3 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07 年8 月1 日、下午3 时20 分;   3.2.4 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 克、6 千米、30 元、11 个月、27 岁;   3.2.5 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3 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3.3.1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及其他数值不能断开移行,如:100 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63%不能一行末写63,又在下一行开头写%;   3.3.2 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 年”不能简写成“99 年”;   3.3.3 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可以“万”、 “亿”为单位缩写,如50 000 可写成5 万,345 000 000 可写成34 500 万或3.45 亿;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作为单位,如:1990 年人口普查数为11 亿3 368 万2 501 人。   3.3.4 阿拉伯数字一律使用半角,如2006(半角),不用2006(全角)。   3.3.5 4 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321,写为4 321。   3.4 判决主文中有关金钱数额、履行期限等数字,仍然使用阿拉伯数字。除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的表述时,一般不特别注明“人民币”字样。   3.5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4.0 标点符号的用法   4.1 诉讼参加人称谓与诉讼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刘某,”。 文书格式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如“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某,男,汉族,1972 年1 月9 日生,××省××县人,初中文化,××县××单位职工,住××市××区×路×号×室。1994 年1 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7 年3 月23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 月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4.3 “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4 “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检察院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4.5 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事人提供的如协议等书证不加书名号。   4.6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的规定执行。   5.0 附则   5.1 文书正本付印前必须经校对人员核对无误。签发人、校对人未签名的文书,文书正本一律不得正式付印、用印。   5.2 法律文书正本印制份数按照附卷、办公室留存各一份及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所需份数确定,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文书正本的,一律使用复印件。   5.3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范文三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概念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本文所称法律文书是指狭义的法律文书。   二、法律文书类别   (1)依制作主体可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   (4)从文书体例上划分大致可分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   三、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各类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前提。   (2)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格式化的特点十分明显和突出,它的程式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为:①结构固定化②用语成文化。   (3)内容的法定性,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4)语言的准确性,法律文书对语言运用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文书往往涉及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因此,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   (5)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是为解决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必须讲究实效,换句话也就是为达到预期目标而制作。   四、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真实反映。   (4)考核法律干部的重要尺度。   五、写作基本要求   (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六、叙述事实语言应用的要求   1、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法律文书一部分是体现和贯彻国家法律的文字形式,另一部分是当事人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某项法律上请求义务的文书,因而它的文字必须做到表意精确、解释单一,以避免在理解和执行中发生歧义。   2、文字精练、言简意通   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当事人向执法机关呈送的文书,语言文字必须精炼简洁,不能事无巨细,但是必须说明和强调的内容及事实经过以及法律依据,又不能过于简略或粗疏,应当据实书写。   3、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法律文书的语体属于公文语体、朴实无华、严谨庄重是为其严肃的法律内容所制约。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它力求合乎语法规则、语句规整、成分齐全。   5、褒贬恰当、爱憎分明   因为法律文书的内容多是处理违法及侵权之事,因而对是非正误有鲜明的褒贬态度和浓厚的感情色彩。   6、语言诸忌、竭力避免   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中也有一些必须引起重视:①忌方言土语;②忌用不文明语句;③忌矛盾升级的言语   第二章 常用(非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   第一节 有关借条的写作规范   一、借条范文   二、借条八项注意:   1、写身份证上的本名,不能写小名、绰号等;   2、借款金额要清楚,如有大小写要核对一致无误;   3、写明货币币种;   4、还款日期可不写,但写与不写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一样;   5、利率要注明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且不能高于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6、落款签名真实、日期写完整;即××××年×月×日;   7、借款关系最好写借条而不是写欠条;   8、最好用碳素笔书写。   三、借条的八大陷阱   1、写借条故意写错名字   2、非当面写借条   3、批注产生歧义,   4、以“收”代“借”   5、借条不写利息(利率)   6、财物不分   7、自书借条   8、两用借条   第二节 欠条书写规范   一、欠条范文   二、欠条注意事项与借条相同,但要写明欠款的缘由。   三、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1)借条证明借款(借用)关系,而欠条则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借款(借用)法律关系,比较单一;而欠条反映的既可以是借款也可以使因经济往来结算的法律关系,内容较广,需其它证据佐证其事实本象。   (3)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同

法律文书制作规范要求

法律分析:固定结构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体内容为: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审理经过等;正文包括:案情事实,处理(请求)理由,处理(请求)意见;尾部包括: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什么是法律文书制作中最基本最强最常见的方式

法律思维活动是学好法律文书写作的基础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察文书、检查文书、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类文书制作的总原则是

法律类文书制作的总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以事实为根据。制作法律文书,必须以客观实际出发,绝对尊重客观事实。事实,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基础。如刑事案件,犯罪事实就是定性定罪和判处刑罚的根据;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就是决定权利和义务的根据;行政案件,事实就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文书所根据和陈述的事实必须真实确凿,绝不能弄虚作假。2、以法律为准绳。制作法律文书,除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外,还要遵循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如刑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总之,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文书的意义: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分析: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制作的规范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特点

1、法律的约束性
2、制作的规范性
3、适用的特定性
一、药品的国标码是什么?
国家药品编码,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由计算机使用的表示特定信息的编码标识。国家药品编码以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组合形式表现。国家药品编码遵循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同时兼顾扩展性与可维护性。
二、法律文书是什么?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有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三、p2p理财是不是非法集资?
现今只要是属于正规的P2P理财平台都是可以洗清非法集资的嫌疑的!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以及公开宣传等概念的边界进行了明确。其一,看资质,以平台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擅自开展集资活动以界定其“非法性”。其二,看对象,以平台是否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以界定其“不特定性”。其三,看回报,以平台是否承诺高收益向投资人还本付息以界定其“利诱性”。其四,看营销,以平台是否通过互联网、电视、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相关集资业务以界定其“公开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法律文书制作基本规范

法律分析: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固定结构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体内容为: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审理经过等;正文包括:案情事实,处理(请求)理由,处理(请求)意见;尾部包括: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文书格式 ?

法律分析:
1、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2、 一般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体内容为:首部: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审理经过等;正文:案情事实;处理(请求)理由;处理(请求)意见;尾部: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

法律依据: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第一条 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公安文书的特征是什么

公安文书的特征是:
(一)学科的综合性


公安文书以语言为信息载体,以篇章制作和运用为单位,要求逻辑严密、语言得体、程式合范。公安文书课必须综合运用语言文字学、修辞学、写作学和逻辑学等学科的最新成果与方法对公安文书进行研究、阐释,以揭示其内在规律,总结制作规程,提高制作能力。此外,作为一门随着现代警察管理科学和警务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新兴法学分支学科,公安文书学课程还要吸取和运用公安学科各分支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例如,制作刑事法律文书必须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学、犯罪学等方面的知识;"讯问笔录"是制作频率非常高又貌似简单的文书,但如果不懂预审学、心理学、证据学等知识,则可能无法胜任。


(二)功能的应用性


文书为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实际事物而产生,具有强烈的应用性。公安文书也是如此。一方面,它产生于行政管理、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是推进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离开公安工作,公安文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公安文书课程的开设、教学、内容的设置必须紧紧围绕公安工作的需要,提高学生实际制作公安文书的能力,为公安工作服务。


(三)内容的政策性与法律性


公文产生并应用于公务活动,是公务活动的载体,公安机关各项公务活动的产生与开展必然要遵循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而公安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律赋予职责、依法办案的工具,因此,公安文书的内容具有政策性和法律性。


(四)效力的权威性与强制性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其文书内容必须体现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文书运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文书的内容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使之产生行政约束力或法律效力,这种效力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因此,公安行政公文的效力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其刑事司法文书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五)结构的程式化


程式是指文书的制作、运转应遵循的固定或约定俗成的程序。


公安文书的程式化是指公安文书中的多数文种具有特定的体式和处理程序。公安机关使用的行政公文的格式须按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予以规范;事务文书和规范性公文的制作,按约定俗成的程式进行;公安法律文书的格式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和行政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进行制作。这种程式化是公安文书区别于其他文书的明显特点。


(六)语言的庄重、准确、洗练、质朴


公安文书的语言具有公文语体的特点,在风格上表现为庄重、准确、洗练和质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庄重,即文书用语端庄郑重,符合现代汉语规范,以避免使用方言土语为原则,与含蓄、风趣、形象、幽默、生动的文学语言有明显的区别;准确,是指语言表意精准,符合事实,解释统一,凡属推测、估计、想象的文字都不能使用;洗练,即用语简洁,用尽量少的文字准确无误地表情达意,切忌冗长、枝蔓和模棱两可;质朴,即文书用语应朴实无华、明白晓畅,不能用渲染、夸张、比拟等积极修辞方法。


公安文书包括

公安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程序制作并使用的具有特定内容和特定体式的文字材料,是公安机关开展各项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安文书包含如下:一、通用文书,通用文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种组织共同使用的文书,它可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性公文和事务文书。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一样,制作、使用这类文书;二、公安法律文书,公安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法律文书格式

法律分析:1、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2、 一般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体内容为:首部: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审理经过等;正文:案情事实;处理(请求)理由;处理(请求)意见;尾部: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法律依据:《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第一条 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刑事判决书制作规定

判决必须制作判决书。判决书是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制作是一项严肃且慎重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总的要求是:格式规范;事实叙述清楚、具体,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说理透彻,论证充分;结论明确,法律条文的引用正确、无误;逻辑结构严谨,无前后矛盾之处;行文通俗易懂,繁简得当,标点符号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判决书制作要求是什么

1.首部。首部包括人民法院名称、判决书类别、案号;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开庭审理,审判组织的情况等。
2.事实部分。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这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其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
(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须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指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
(2)要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等抽象、笼统的说法或简单地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证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
(3)证据的叙写要尽可能明确、具体。此外,叙述证据时,还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3.理由部分。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书说服力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书写判决理由时应注意:
(1)理由的论述要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和个性,说理力求透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切忌说空话、套话。
(2)罪名确定准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
(3)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
(4)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5)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要完整、准确、具体。
此外,《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2)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3)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4.结果部分。判决结果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书写时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力求文字精练、表达清楚、准确无误。其中有罪判决应写明判处的罪名、刑种、刑期或者免除刑罚,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写明各罪判处的刑罚和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已被羁押的,应写明刑期折抵情况和实际执行刑期的起止时间;缓刑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写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情况;有赃款赃物的,应写明处理情况。无罪判决要写明认定被告人无罪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写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宣告无罪。
5.尾部。这部分写明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和途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姓名;判决书制作、宣判日期;最后要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制作判决书总的要求是:按规定格式撰写;事实讲述清楚、具体,层次明了;说理清晰,论证充足;结论明确,法律条文的引用正确;逻辑结构谨慎,没有前后矛盾的地方;行文通俗容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