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的法律。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犯分级预防是怎么回事
未成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该成为法外开脱的理由,因此出台了未成年犯分级预防。那么未成年犯分级预防是怎么回事?未成年犯分级预防怎么分级?下面一起来看看未成年犯分级预防是怎么回事未成年犯分级预防怎么分级新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和矫治措施。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9种。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包括结伙斗殴;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辱骂、殴打他人;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9种。
未成年犯分级预防
法律分析: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尽量保留现行法律框架和内容的同时,对其体例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不良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预防其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和列举,以便于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有效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将什么列为不良行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不良行为主要是指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例如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哪些行为?
这个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自身预防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二)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三)学校预防一是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措施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有以下这些:1.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3.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等。4、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什么是未成年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1.吸烟、饮酒;2.多次旷课、逃学;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4.沉迷网络;5.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7.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8.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应当采取哪些管理教育措施?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1.予以训导;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3.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4.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5.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6.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什么是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矫治教育措施?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1.予以训诫;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责令具结悔过;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7.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8.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9.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哪些情形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2.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3.拒不接受或者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分析:学校正面教育原则,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提高未成年自身素质,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该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取如下方式进行预防:
(一)自身预防
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
(三)学校预防
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
一、跨国经济犯罪的管辖权是怎样的
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要加强对人的教育。经济犯罪重在预防,应当树立于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好预防,就必须强化对人的教育,这是预防经济犯罪最根本的措施。要建立广泛的举报网络。
要对公民进行广泛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要使每一个公民充分认识到,同经济犯罪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律义务;
经济犯罪分子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同时也侵犯了每个公民的利益,以充分调动广大公民举报经济犯罪的积极性。
二、家庭暴力对孩子影响
儿童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体力上,都属于绝对的弱势群体,因此在社区和学校这些能让孩子接触到的地方,需要加强教育力度,以往社会对儿童身体安全讲得比较多,但对儿童心理安全却很忽视。现在,到了要把心理安全和心理健康提到重要日程上的时候了。
追寻家庭暴力的源头,其成因是家庭成员负面情绪过多、攻击性情绪增长,出于释放能量的一种需要而产生的暴力行为。这样的情绪如果转化得当,成为正面的能量,就会是利他的、有建设性的,如果释放转化不当,就会成为暴力,有毁灭性的能量。
从心理健康角度讲,这样的行为是可以预防的。主要是提高家长的个人素质。家长的方式会影响到孩子,因此家长要对自己有所认知,了解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表达方式,了解自己的原生家庭对自己的影响。
因此,要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就要提高家长的情绪认知、管理和沟通方式,提高家长的个人综合素质。父母之间的事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父母的和谐孩子可以感受得到,创建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很重要。
三、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学生自身性格的叛逆、偏激。大部分校园暴力是发生在中学生之间,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身体和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典型的如偏激、任性、焦躁等,导致他们做事不计后果。
(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中国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这些规定相对滞后,在新形势下,对于保护校园学生的生命安全显得捉襟见肘。
(三)学校和家长教育的缺失。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学校未能有力的处理,仅是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还是不足以震慑他们,有些学生反而以此为荣,彰显自己的能力和风度。家长在得知自家孩子欺负同学的时候,没有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矫正,致使未成年人无法预测到事情的严重性,进而变本加厉、不知收敛。
校园暴力的危害是深远且持久的。
首先,对于受害人来讲,身体上承受痛苦的同时,更可怕的是心理上的创伤和阴影,有心理学家认为,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会对他成年之后的心理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会让人变得自闭、自卑、厌世,可以说会影响受害人的一生。
其次,对于施暴者和其他耳闻目睹暴力事件的学生来讲,施暴者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体验到快感、成就感,沉浸在前呼后拥、一呼百应的“我是大哥”、“我是大姐”“没人敢惹”的幻想之中,在学生群体当中的影响之坏是不可估量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高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至关重要。未成年人不管在学校还是在家中,都要培养规矩意识。通过各种渠道,比如图书室、宣传栏、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报纸广播等,阅读、学习各项法律知识,多参与普法活动,知晓法律的具体规定,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有敬畏之心,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学校和家长要为孩子提供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的环境和条件。此外,未成年人要把精力专注在学习上,通过学习学会明辨是非,知道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不做违法的事情。
未成年人学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国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保护青少年的法条。当在学习、生活中与他人产生纠纷争执时,不要冲动,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如何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以免因一时冲动违法犯错。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学校,咨询律师,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利用法律维权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劳动诉讼、行政诉讼、民事仲裁、民事调解等,都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途径。
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
法律主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教育目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以下几点:1、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2、使未成年人懂得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4、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什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以下几点:1、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2、使未成年人懂得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4、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以下几点:(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哪些是措施?
责任问题关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根据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两种,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特别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不同的。对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造成别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在很多法律中都有规定。扩展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